五、结语
以上是我自己五十年来学习法律所得的一些经验和看法,琐琐言之,可以说是野人献曝。老子说:“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39]。我不敢自诩所说为“道”,也不敢奢望许多人会勤而行之,但愿有志学习法律之人读了不要大笑,而肯花一点时间,将我这番话检核一番,仔细地想一想自己希望能成为哪一类的“法律人”,然后选择一条自己的学习法律之路。
【注释】 张伟仁(1935—),男,江苏苏州人,哈佛大学法学博士,中研院史语所研究员。曾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纽约大学环球法学讲座教授,哈佛、康乃尔等大学及法国法兰西学院访问教授。
此文大致以2006年5月17日作者的演讲为据。初稿写成后承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指出其中若干错误。特此致谢。作者此前曾在中研院史语所退休时以“学习法史三十年”为题谈过其经验(见史语所及中国法制史学会主编《法制史研究》创刊号 页153-164)。但较此处所述简略。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Eric Hoffer的The True Believer, Karl Popper的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Friedrich Hayek的The Road to Serfdom及George Orwell的1984, Animal Farm等。
印象最深的是他的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Wisdom of the West, Freedom and Orgnization, Human Society in Politics and Ethics, Why I am not a Christian等。
Bodde在其稍后出版的一书里称此说出于十九世纪学者Ernest Alabaster。参见Derk bodde and Clarence Morris, Law in Imperial China (Harvard, 1967)。
西方人这么说多少有点负面的意味,犹如我们说某人“莫名其妙”。
他们的辩论主要见于H. L. A. hart,“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 (1958) 71 Harv. L. Rev. 593-629 和Lon Fuller, “Positivism and Fidelity to Law—a Reply to Professor Hart” (1958) 71 Harv. L. Rev. 630-672。
因为觉得林老师给我的教诲极有启发性和箴戒性,所以我写了“林纪东老师谈读书、写作和司法”一文。集在《高山仰止——林纪东教授追思纪念集》,台北: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93-97页,可以供学习法律之人参考。
参见张伟仁:《中国法制史书目》,台北:中研院史语所1976年版。
自1985年起史语所决定将经过整理的文件逐步公诸于世供学者研究,至2000年止由台北联经出版公司共出版了《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370册,共计49720件(325-370册为光盘版)。我在其序文里对档案的来历、种类及整理工作有相当仔细的陈述。其后改以计算机处理,至今(2006年7月)已扫描成影像者约二十一万件。各件皆作摘要,便于查阅。已完成的影像与摘要集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逐步置于该所电子资料网络上,使用甚为方便。
这些文书种类繁多,包括官府的谕示、派令,民间的合约,番字契、诉讼的书状,州县的判决,各行业的执照,租税的契照,书院的课卷,私人的函札、诗文等等。当时因无财力出版,只影印了几份,送给资助此一工作的几个学校图书馆收藏。王世庆先生编纂了《台湾公私藏古文书汇编》目录六册,由台北环球书局自1977至1981出版。每册之前刊有我写的序及《台湾研究资料专刊序》,说明此一工作的发起及进展。
北京第一档案馆也保存着许多类似的(当年留在原存各处未被窃出的)文件。台北故宫博物院则有许多原存于清宫大高殿的“军机处档案”,其中也有关于刑案的文书,记载的是比较特殊的案件,由皇帝交办经军机处办理后以奏折直接呈报给皇帝。与这些文书相比史语所保存的是常见的,经由各级官司逐步处理的刑案,是研究清代正常司法程序比较好的资料。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常常以一条法令不合“正当程序” (due process) 而判它为违宪。所以Justice Felix Frankfurter有一次在哈佛演讲时曾强调此点,大意说:I can live under Soviet substantive law if I am allowed to apply American procedural rules.
档案内载有“在京”、“圆明园”、“懋勤殿”、“行在”等处之“勾到仪注”,大同小异,兹录“在京勾到仪注”于下:“每逢勾到,是日清晨将勾到本捧交奏事人等转奏,预设御览黄册于御案上,再设学士念本桌案于前恭候。召入时奏勾到本之学士将名单捧入,置桌案上。大学士、军机大臣、内阁学士、刑部堂官分左右跪,日讲官分左右侍立。奏勾到本之学士奏某省勾到。大学士一人将汉字本展于勾本桌案上,奏勾到本之学士念各犯姓名,恭候御览汉字黄册。大学士刑部堂官等各阅看携带小摺。经皇上酌定降旨,大学士遵旨勾汉字本,勾讫将本捧出,照勾过汉字本勾清字本,缮写清汉签送批本处进呈后批出清字,兼批汉字,密封交监察御史即交刑部照例办理。”参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电子资料网络)155514, 059856, 095325。
勾决本成摺状,死囚姓名直行书写,一名一行,自右至左排列。“勾”是硃笔所画的一个符号,套在被勾者姓名之上,先自左至右横行,再于姓名之右转下,成“┐”状。
每一个勾到本首幅的用语可能有一些不同,但都依照此一格式。这种勾到本在史语所所存内阁大库档案中甚多,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明清史料》(电子版)01511, 015853, 027270, 015253, 067293, 015158。
参见张伟仁:《清代法制研究》,中研院史语所1983年版。
此书将交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以后有空再以中文重写一遍,因为现在中国人对自己的传统了解较深的也不多了。
此院位于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敦镇,与Princeton University相近但没有隶属关系,是一个私立的,为高等学术研究而设的机构,分数学、物理、历史及社会科学四所。因为爱因斯坦曾经长期在此工作,吸引了许多著名学者来此而名闻于世。
中国以前也有若干学者编集历代审理大狱的故事,如宋代桂万荣的《棠阴比事》、明代余昌祚的《仁狱类编》,但与成案类编不同。清代刑部曾将其对法条有解释性的判决“通行”全国,作为各级司法者处理同类案件的指导原则,等于是法条的补充,而事实上这些原则大多会在数年后修订律例时立为新的条文。此外有些学者曾将上述那种性质的判决及中央法司的某些意见编纂成书(如李馥堂的《两歧成案新编》、祝庆祺的《刑案汇览》),以供司法者的参考。有一些司法者将其自己判决的案件刊印出来作为其著作的一部分(如汪辉祖的《病榻梦痕录》)。但这些书籍都与英美法系的Law Report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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