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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价格管理模式探究

  根据上述文件的表述,《调解规制》颁布和生效以后我国律师收费价格管理模式可以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具体的律师收费价格标准加事后惩戒的管理模式。《管理办法》针对五类案件规定由政府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必须遵循该标准,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惩戒。这种管理模式的特征前文已有论述。一是在一定范围实行抽象的律师收费标准加事后调节的管理模式。《管理办法》对律师服务收费合理性作出了五项原则性的规定。如前文所述,这种规定方式必须配合能够快捷、低廉以及专业的事后争议解决方式。作为其配套《调解规制》的制定和颁布,将为《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市场定价的案件发生争议时,提供符合该要求的解决机制。
  因此,我国将形成的实际上是前文所述的两种律师收费价格模式同时并存、各司其职的状态。在这两种律师收费管理模式中,具体的律师收费价格标准加事后惩戒的管理模式,其作用和地位,无论是从这种管理模式本身的缺陷来看[8],还是从国外的做法[9]和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历史发展[10]来看,都会逐步地弱化,抽象的律师收费标准加事后调节的管理模式的作用和地位将会日益呈现出来。因此,虽然《调解规制》的适用范围目前受到了很大的局限,但其制定和颁布仍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即,该规则将为以后抽象律师收费标准加事后调节的管理模式扩大适用范围提供一个成熟的制度基础,并摸索出律师收费抽象价格标的具体适用方式,同时帮助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训练出一批善于处理律师收费争议的专业人员,以及培养起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合理收费价格的习惯与能力。
  
【注释】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职业方向研究生。

王进喜著:《美国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王进喜译:《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200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劳伦斯·傅利曼著:《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吴懿婷译,商周出版社(台湾)2005年2月版,第495-4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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