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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书与公司治理

  从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可以看出,公司秘书在任职资格方面,一般没有身份、国籍上的限制,自然人、法人和合伙商号均可作为公司秘书{8}。除了独任董事外多数立法允许其他董事兼任秘书。相比较而言,英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秘书资格的规定最为周全,它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对公司秘书加以界定,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秘书,积极条件的要求更高,并且十分注重其胜任秘书工作所拥有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我国内地涉及公司秘书资格的规范性文件《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条款》第97条第1款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委任。”第98条规定:“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4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78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而本章程第78条的规定为:“《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据此有下列情形者,不得担任公司秘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6)现任国家公务员;(7)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6条规定;“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还规定,控股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另外,要求董事会秘书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境外上市公司相关的知识培训并通过任职资格考试。从我国关于公司秘书的现行规范来看,对秘书的任职资格也采取了从积极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加以规制。在消极方面,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秘书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和合伙均不得担任公司秘书;这也许是考虑到担任公司秘书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对法人难以衡量,另外,法人作为秘书在处理秘书事务时,仍需一级代理,这样会造成权责不清。
  二、 公司秘书的任免方式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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