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秦汉至民国时期,作为家法主要形式的家族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但是其在本质上并未发生变化。对家族法进行概括和总结,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管辖权上看,家族法主要贯彻属人管辖原则。从管辖的事项上看,包括家庭伦理、修身、家族事务、家族与外族的纠纷以及地方或者国家的一些事务。从家族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上看,二者在很多方面是一致的,很多家族法是得到国家肯定的。从家族法的作用来看,家族法起到了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作用,同时对于稳定地方秩序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之后,对待传统家法存在着两种错误的态度。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新型的婚姻家庭关系确立,传统的家族和大家庭的家族法治理模式被彻底否定。而在一些偏僻落后的地方,却依旧存在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家法族规。因此,研究家法不仅具有历史学术上的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们研究历史上家法的目的就是为现在社会的家庭设计一个合理、合法的新型家法治理模式。新型的家法治理模式应该是既吸收了历史上家法治理模式的合理之处,又遵循了现在民主法制的理念,应该符合以下几点基本要求,具体内容则应该由各个家庭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首先,新型的家法应该以家庭民主为基本理念,强调家庭成员的身份的平等和参与家庭事务决策的权利。其次,新型的家法应以赡养老人,孝敬父母,抚育子女为使命。再次、新型的家法应该强调内容的合法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结语:中国的家法源于原始社会习惯规范,经历了宗法阶段、家族法阶段,得以发展至今,表明其存在对于家庭和社会确实具有重要意义。历史表明,尽管家法存在很多压制家庭成员自由、摧残人性的规定,但家法在家庭内部的管理中确实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今天民主法制的社会里,新型家法的构建,对于个体家庭而言,将会起到促进家庭和谐的作用;对于社会而言,将会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由衷希望在国家法律统一规范的前提下,新型家法得以发挥其积极作用。
【注释】葛洪义:《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 张敦福:《现在社会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诗经·小雅·北山》。 《晋书》卷四十五《刘毅附暾传》。 《昭明文选》卷四十沈约《奏弹王源》。 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宋)郑樵:《通志·氏族略叙》 。 (元)高明:《琵琶记》。 《唐律疏议·户婚律》。 《唐律疏议·户婚律》。 《唐律疏议·名例律》。 《旧唐书》卷一百六十五《柳公绰传》。 (宋)司马光:《家范·治家》。 ]黄婉玲编辑整理,中华民国大理院解释,解释字号:统字第1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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