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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研究报告

  学者们一般认为,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应负返还的义务,原物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受益人支付对价的,对债务人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对于撤销权的效力范围。学说上分为两种。
  一是相对无效说。认为撤销的效力虽然为自始无效,但效力范围以保全债权人的权利范围标准,超出其保全范围的部分仍然继续有效。二是绝对无效说。认为债务人行为撤销后,对于任何人的全部行为视为自始无效。上述两说,各国均有不同采用,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规定为准。在无明文规定时,多采绝对无效说。
  
【参考文献】一、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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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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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杨立新:《关于同一合同法中的债的保全问题》,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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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佟强:《代位权制度研究》,《中外法学》,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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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余延满:《合同撤销权的限制与排除问题研究》,中国民事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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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赵江勇:《代位权行使效力的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3(3)
37、王薇:《试论代位权的性质及实践操作》,《当代法学》,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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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刘陶明:《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40、雷群安:《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重构思考》,《求索》,2005(1)
41、丁丽瑛:《债权人代位权实现的法律保障》,《厦门大学学报》,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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