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宪法性程序和普通法律程序
宪法性程序应该包括
宪法创制、修正程序,立法程序,合宪性审查(违宪审查)程序,人民代表(议员)选举程序,人民代表大会(议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程序等等。
普通法律程序主要指普通法律的执行程序,包括各部门法律的执行程序,以及依据各部门法律制定部门规章、条例等法律文件的程序和这些法律文件的执行程序。
2.立法程序、司法程序和执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法律制定、修改等的法律程序。
司法程序是司法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和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的法律程序。
执法程序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行政部门执行行政法律法规的法律程序等。
3.民事法程序、刑事法程序和行政法程序
民事法程序包括民事纠纷调解程序、民事仲裁程序、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和相关监督程序等。
刑事法程序包括刑事侦查程序、刑事检控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刑事执行程序和相关监督程序等。
行政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
4.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是法律事务处理中通常适用的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共和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争议。传唤当事人、证人可以用简便的方式,不受普通程序中传唤方式和传唤时间规定的限制。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不实行合议制;开庭审理时,不受普通程序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和顺序的限制。
特别程序是特别设定的用以处理某些类型法律事务的法律程序。例如,民事审判程序中的非讼事件(包括宣告失踪人死亡、宣告公民无行为能力、发布支付命令的督促程序、宣告证书失效或无效的公示催告程序等等)、婚姻和亲子关系事件(包括离婚、确认婚姻无效和认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等),行政申诉程序中对选民名单错误提出的申诉、对行政部门的职务行为提出的申诉、向公民追索税款和其他欠款的申诉等,都可以认为是特别程序。
5.正当程序和非正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