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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伦理的法制转化

  宪法45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我国学界以“医药卫生法”这一概念将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制法规归类,但实际上我国没有整合性的专门的医药卫生法,即没有专门的法律从整体上规定医药卫生制度。现在在医药卫生制度方面存在这么多的问题,需不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从整体上解决这些问题?如何制定这样的法律?我认为需要法学家探讨,需要政治家作为。
  (4)城乡分割问题中的法制问题
  工农差距的一方面原因是剪刀差物价体制的不合理和国家建设资金的不合理投向,另一方面是城乡分割的不合理体制。
  我们一般只看到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分割的一个方面,即看到这一制度使农村人不能在城市落户,一般不大注意这一制度同样使城市人不能到农村落户。(现在这一问题也渐渐被人注意到了,也有城市人为了到农村落户而花钱买户口的情况出现了。)
  农村人不能到城市落户阻断了农村人变成城市人,农业人变成商业人的路,使农村人不能享有城市人享有的种种国家补贴和城市环境利益。
  城市人不能到农村落户则阻断了城市资金、人才等向农村的流动,使得因剪刀差物价制度等造成的农村利益向城市流动进一步单向化。
  现实中国的这样一种双向阻断的人户制度的存在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利是弊,有多少利多少弊,也需要法学家思考和政治家作为。(现在这方面已有所作为,但远远不够。)
  无论是从事理论探索的法学家还是从事立法实践的政治家,都不能仅从法制的概念出发,而应该遵循和谐社会这一政治伦理的真实指向,从当下和未来的社会人生的根本利益出发,修正和创设和谐社会的完整法制。
  3.法律人的任务
  我所理解的法律人既不包括从事法学理论探讨(以及教学)的法学人(法学家),也不包括从事立法实践的政治人(政治家),而是指掌握当下社会所运作的法律的具体知识,参与当下社会运作中的法律机制,在当下社会的法律运作之中发挥着某一种或数种具体实际的法律作用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实际参与司法工作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也应该包括在行政部门从事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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