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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伦理的法制转化

  义务教育是“国家培养”符合国家要求的合格公民的一种手段。国家培养公民成为符合自己要求的合格公民,当然应该由国家提供全面的教育条件。所谓公民的受教育义务应该是公民服从国家安排接受国家培养的义务,而不是公民自己提供条件接受国家培养的义务。
  但是,我们社会的教育现实,义务教育实际上已成为家长提供条件供子女受教育的义务。而教育法9条第二款关于公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规定,更是遭受到了严重的违背。
  什么是义务教育?谁应该为九年制的公民义务教育尽义务?什么叫“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怎样解决受教育权平等的问题?这都需要从法理上弄明白。我们搞法理的学者如果弄不明白,就没有资格批评公务官员和教育工作者不明白。如果学界政界、全国上下对这个问题都弄不明白,教育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就会更加困难。
  (2)房地产问题中的法制问题
  房地产问题应该说越来越严重,从买房的人来看,主要问题是房价高得离谱,经济学家由此而关注泡沫经济问题;从另一个层面看,则是农田变房地,国家每年有大量耕地损失,有的地方整个县的耕地变成了房地。
  房价问题看上去只是经济运作上的问题,是经济问题,应该由经济学家研究解决的问题。但从法制角度看,实际上存在严重的需要从法制方面解决的问题。例如,房价太高的原因之中实际上包括有政府经营的因素。教育不应该产业化,那么,政府能不能经营房基地?
  宪法105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第107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从这些规定中能否推导出政府拥有经营权?从事法理研究的学者,应该努力解决这样的问题?当然,官员们对法理并不重视,但我们在讨论和谐社会建设问题,政府经营有利还是有害于和谐社会建设,相关法理探讨的正确结论应该是判别是非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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