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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伦理的法制转化

  (1)教育问题中的法制问题
  这里我只涉及公民教育权的问题。
  宪法46条有两款内容,一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是:“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什么叫“国家培养”?
  教育法的第9条也有两款内容,一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款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什么叫“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法的第18条有三款内容:其第一款是:“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第二款是:“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第三款是:“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什么是义务教育?
  我们是否能从教育法18条的第三款中得出结论,或者说从《义务教育法》中得出结论,说义务教育是家长尽义务的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中》的第1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创造条件,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我们从中只能得出家长或监护人不得剥夺孩子受教育权的结论,而得不出义务教育是家长尽义务而非国家政府尽义务的结论。如果能得出这后一种结论,这些规定就与宪法46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相矛盾,就应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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