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师今天讲的继受有三点,学说的继受、立法的继受,还有特别强调的一点,实务的继受。实务的继受刚才我一直在思考到底为何。我的理解不知道对不对,回头下面再和王老师请教。我觉得可能意味着一种对经验的尊敬,因为在实务里面最能体现的是一个怎样解决问题的适合社会发展需要的、适合国情的经验,在这方面我觉得我们做的还是很不够的。王老师也给了我们一个提示,确实我们在理论方面有资料的积累,但我们做的比较研究应该说还有欠缺,王老师在此之前也提过,今后我们在这方面确实是可以多做一点努力。王老师也提到现在我们学习西方法律的一些手段,我们在学习王老师的思想和知识的时候,确实采取了同样的手段,就是把它们都COPY过来,王老师也很宽容,说这是为学术。当初侵犯王老师的知识产权,王老师今天这一句话,开释了我们心里的内疚。说老实话,我们这些人,我想至少我自己,是在通过侵权行为来学习侵权法。如果那时候王老师想要版税的话,我想版税应该是非常多的。我知道王老师全集的版税完全捐给了江老师的江平奖学金,支持我们大陆法学的发展,值得我们尊敬,应该向王老师表示感谢。下面进入点评阶段,请王家福老师和江平老师分别做十五分钟到二十分钟的点评。首先请王家福老师做点评。
王家福(评论人):
泽鉴先生,老师们,同学们,非常高兴聆听泽鉴先生精彩的演讲,他对德国民法的继受和台湾民法的发展这个主题下所讲的话给我很多启迪,我获益非浅。我觉得特别感到高兴的是,他把法大当作为罗马法研究的殿堂,作为德国法研究将发生最大影响的中心。我最初曾经是在政法大学工作的,也是法大把我送到苏联读研究生的,这里是我自己的母校,这样的夸奖我特别感到高兴。我想德国民法应该讲是世界上最完备、最具逻辑、最有理性的、最系统的宏编巨著,它对世界民法立法的发展和民法学的发展起到巨大的影响。德国民法对中国的民法学发展是从二十世纪初就应该说对中国起到了很大影响,清末的、民国的草案基本继受了德国民法的影响,以后的民国政府制定民法,三零年的民法,应该说都是受德国民法影响很大的。四九年以后,大陆的民法,尽管有一段时间对民法不重视,忽略,我们当时说我们的民法受苏联的影响,但是实际上苏联的民法也是大陆法系,也受德国影响不小,它的体系应该和德国民法是一致的,当时我在苏联留学的时候,苏联的民法学家也是大多数留学德国,他们德语很好。所以,很明显,在四九年以后,我们也是受德国民法影响。在中国大陆来说,有一段时间我们对民法是忽略的,我那个时候是派去苏联学民法的研究生,但我回国以后,说民法没有用了,让我改行搞法理,所以我只是做了一件事情,代表我的同事到门头沟调研合同制度。我从五九年一直到七八年主要是做法理工作,写了许多关于法理方面的文章和书,一直到七八年以后,我又重新回来做民法,当时我还不太愿意,现在看来应该说回去很对的,为民法呼吁和呼唤做一点工作,我认为是很应该的。在七八年的时候有一封信,那是一个很著名的人写的一封信,说建议我们不要制订民法,这个信当时转到我们手上,我们看了以后很是吃惊。我们写了意见,说应该制订民法典。第三个民法典草案也就是七九年民法典起草就是这封信引出的,是由否定建议启动的,但七九年到八三年起草没成功。这个起草来讲,应该和
民法通则的制订是很有关系的。
我想对继受问题讲这么几点:第一点,我想当前我们对民法的继受应注意对民法观念的继受。现在中国大陆,有一个很大问题,民法作为私法,私法自治,民法作为法律最基础的法律制度,这一点还不是被所有人接受。在今天我们仍然需要讲,应该很好的宣传和正视民法,民法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水平,如果我们民法不健全的话,我们的生活就很难健全,就难使我们的国家真正构建成一个和谐社会。这一点我们需要做工作;第二点,我要讲的是,确切地讲,我觉得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我们应该集中精力、群策群力把2002年年底所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做好修改,尽快的出台,使中国真正完成民法典制订。我觉得这个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民法学界应该想办法把这个法典促进去。现在这个民法典当然还有好多问题,比如说,我们把合同与侵权行为责任分开,但是缺一个债权总则,就有一个问题,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放在哪里,就把德国法债的体系割裂了,不行的。所以我觉得,
合同法写一编还可以,侵权责任法应该改成侵权行为法,前面应该加一编债权总则。这样的体系,要体现对德国民法的继受,我觉得还是要有债的总则。我也还觉得我们可以考虑是不是把人格权独立出来。知识产权是不是写进民法典,因为无形财产应该说非常重要。我觉得我们民法学界应该想办法推动民法典发展,关于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民法学界在制订过程中有各式各样的争议,但不管什么争议都应该围绕把这个民法典搞出来,如果再拖延一会,我觉得对我们是不利的,对国家不利,对我们社会发展不利,对民法学的发展也不利。
第三点,刚才泽鉴先生讲了,就是有一个实务继受,这点很重要,现在我们应该说,我们对于法律的运用,我们对问题的研究,或者这些法律的实施,应该说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怎么办呢?我们应当想办法通过我们的研究,通过我们的阐释,通过我们对案例的研究,通过对实践的服务,使民法的规则能够成为司法规则,能够走进生活,走进实践,使这些规则能够得到人们自觉地遵守,这样开始使民法在中国大陆生根。否则我们说只是有好的法律,但是人们都不按规则办事,我们有
合同法,但我们
合同法的履约率不高,赖帐特别多,这样我们民法没有司法就很难在社会规范中起到应有的作用,就难以推动我们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我是这样的想的。我觉得这方面的工作需要所有的民法学者来做,使民法真正地在大陆生根,使它能够在推动我们的社会生活、民事生活、经济生活向着健康、有序、活跃的方向发展,这点我觉得很重要。
另外还有,就是在构建民法体系的时候,应该吸收英美法系的许多长处,我们也要借鉴德国民法,或者主要继受德国民法框架和逻辑体系,但是我觉得有些具体制度,有些行之有效的国际公约我们也应该继受,包括欧盟里面民法的统一化里面的好东西我们都应该继受。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我们应该采世界所长,结合中国实际,制定出能够给中国带来最大利益的这样一个民法典。泽鉴先生刚才说,继受罗马法超越罗马法,我们也要说,要继受德国民法,也要超越德国民法。中国二十一世纪的民法典应该充满二十一世纪的精神,能够超越德国民法典,比德国民法典更高、更好。尽管我们现在有些东西规定的与世界相符合,但有些也可能是创造,比如我们把所有权分三类,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采矿权等也能够保持中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能够使物权制度变得更加的切合实际,发挥它应有的效果。上次来政法大学,有同学提问题,问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是德国法中心对不对?我当时不好回答,但我今天特别高兴地回答,德国法中心在政法大学。衷心希望你们发扬光大。谢谢大家!
米健(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