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事情,也许提出来也有些意义。我在德国停了四年回台湾的时候,经过日本,认识了一位曾在德国学习的有名的日本学者北川善太郎,以后成为很好的朋友。我到京都去拜访北川善太郎时看到一些事情,也跟各位报告。第一件事情,京都大学的教授大部分到过德国,洪堡奖学金他们大概都获得过,所以他们是属于德国派的。第二件事情,我去图书馆的时候,因为我在德国曾经看过萨维尼在1804年写的《占有论》,所以我特别问他们有没有这本书。结果那个图书馆的管理员说有。他拿出来的时候,书是用一个东西包好的,当宝贝似的很郑重地把它放在图书馆的桌子上,而且我在翻的时候他还坐在旁边,大概生怕我损坏。我就深为感动:对这样一部重要的著作以如此珍惜的心情来尊重!后来我回到台湾的时候也看到这本书,但很多页都被虫吃掉了。这个事情我也顺便提一下,因为研究德国法的继受,不能不说到日本。当时,我认识了京都大学当地一些教授,我说,你们在忙什么事呢?他们说,王先生,你不能参加我们的研讨会。当时德国有一个伟大的学者,就是Karl Engish,他的著述论文集刚出来,日本的学者每个礼拜定期去读这部著述论文集的每一篇文章。我深受感动:用这么大的心力在研读它!
另外,我也感受到一件事情,日本的民法学者,在德国普通法的研究上,都深有根底。所谓民法的普通法,就是十九世纪以来Puchta(普赫塔)、Repgow(雷普高)、Savigny(萨维尼)、Köhle(柯勒)、Jhering(耶林)、Windscheid(温德沙伊德)这些人以罗马法为基础所建立的德国私法学。日本的每一个法学家都深有造诣,以历史为基础。所以我们也希望,中德法学院的同仁们一方面要研究德国现代法,但是也要注意到德国十九世纪普通法的法学基础,这是法学的根底。中国大陆也在翻译Flume(弗卢梅)的“
民法通则”,Flume(弗卢梅)这部书的特色就是重新回到德国十九世纪最伟大法学中的普通法。我再讲一件事情,我在慕尼黑的时候,德国举办
民事诉讼法年会,我也陪台湾的一个老师去参加。日本派京都大学的田中先生来参加,在当地找一下就有十一个日本
民事诉讼法教授在德国进修。日本没有人到德国去念学位,都是做教授以后才去。所以我讲这个日本的故事就是说,临近的这个国家今天法学有这么昌盛,实际上就是建立在比较法的基础上的。
接下来我要讲一个问题,就是关于德国法学教学研究的问题。台湾继受德国法,我想贵校也在研究德国法,但是重要的,不仅是要介绍它的理论、学说,更要落实于德国法的教学研究上面。我们知道德国在教学上有几个特色:一个是大学研究所的实例研习,一个是Seminar讨论会,一个是国家司法考试,一个是它的博士学位论文,另外一个就是教授论文。我觉得在德国研习最使我感到深刻的,也是最感到痛苦的,而且我觉得最需要引进的,就是德国的实例研习,Übung。所谓Übung就是说,大一进去的时候就出一个实例题,这个实例题通常是一页纸写了半页,事实很长。为什么事实很长呢?就是让我们区辨哪些事实跟法律有关,哪些事实跟法律无关,让你从大一开始就能够判断跟法律有关的事实和跟法律无关的事实。从大一开始,通班每一个人都在写,有一定的格式和方法。从大一到大四,一直在训练。我们当时台湾去的学生在台湾考试的时候都考一些测验题,什么叫有效时效,什么叫法律行为,离婚的理由有几种,就这些题。在德国,我们仿佛进入了另外一个世界。这个事情让我开始写一本书,就是“请求权基础”,我想这本书对了解德国法有帮助。我在德国餐厅吃饭的时候,或者在公园散步的时候,见到学法律的学生都抱着一本书,讨论问题的时候都说“请求权基础何在”,刚才我们说的理发时被割到的那个人,当他请求赔偿的时候,就问请求权基础何在?继受德国法,不是继受它的条文,不是单纯继受它法典的文字,而是继受它学习法律的方法。
我回到台湾之后第二年,大概31岁,当上台湾当时最大的、最重要的大学的法律系主任。我自己亲身有这个经验,就开始在台湾引进德国的法律教学方法。所以,在台湾的大学,现在也有实例研习,就是要写实例题,要写报告,每一科,民法、
刑法,都要写实例题。德国法学训练出的每一个法学家,都是从很细微的实例题研究出来的。他既懂得很多深奥的理论,也能处理很复杂的实例的案件,几乎没有例外。我在台湾引进实例题,然后还给研究所上课。我记得在德国研究所上课的时候,下学期要上什么课半年前就公布,学生去选,选课之后就写报告、作讨论。我目前在台大就这样实施,事先公布题目,学生要先写报告;写报告之后,上课前一个礼拜,报告的题目要印给每一位同学;而且我们还要有另外一个同学来批判他,提出不同意见;报告完学习完你要重新根据大家的意见来再写一遍。所以我想台湾的法律学研究,Seminar,具有相当的程度,讨论是很扎实的。但是台湾在这方面还有很多的缺点,比如国家考试,在德国通常只出一个题目,在台湾要出四个题目,还不相关联。台湾的博士论文很少,质量不错,但是台湾没有德国那么多的注释书。总之说一句话,贵校在引进德国法的研究的时候,也要把德国法教学和研究的方法引进来,不能只是纯粹在学理上讨论。这是关于德国法研究教育的一个问题。
另外我要讲的一个问题,就是德国法在台湾的继受。我分三个部分来讲:一个是立法继受,一个是学说继受,还有一个是实务继受。
继受,德文说是Rezeption,是一个法律文化互相交流的现象。如果我们讲今天继受德国法,并不是说我们自己如何如何。我想,长期以来,继受都是法律文化交流的现象。美国继受英国法,德国继受罗马法,我们现在也继受不同国家的法律,我们也正是在文化交流。继受的过程通常有三种:立法的继受,学说的继受,但是更重要的是实务的继受。
台湾或者说在早期中国大陆,是继受德国法。《大清民律》就请日本人起草,实际上也就是继受德国法。三十年代的中国民法立法,也就是现在台湾的所有重要的法律,包括民法、公司、票据,还有保险、著作权、商标、专利、民事诉讼、破产、强制执行等等,全部制定于1930年也就是民国十八年之后三五年间。在民国十八年之后几乎把所有重要的法律都制定了出来,这些法律在台湾目前仍继续实施,都没有中断。台湾法是以德国法为基础,台湾法是建立在德国法的基础上。在台湾的时期,尤其是在1949年以后,它也是继续在继受德国法,比如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定型化契约,或者是产品责任,或者1995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区分所有权,这些当然是继受德国的法律比较多。民法的修正也一直参考德国的判例和立法技术的修正。所以几乎可以这样说,台湾的私法在立法上继受德国法已经将近有七八十年的历史。但是如果只是继受框架,你把条文写下来,翻译过来,那么这只是一个抄袭,没有什么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