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
这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著作权的唯一物质载体应当归谁所有。这也许是本案到目前为止留下的唯一遗憾。解决了这个问题,则第(三)个问题将不再成其为问题;而这个问题如不能解决,则第(三)个问题的解决也并未能够治本。
我们先从正面分析一下当教案本作为高丽娅所撰写教案的唯一物质载体的时候,教案的著作权与教案本的所有权能否分离。高丽娅最早起诉要求返还44本教案本,一、二审判决均将高丽娅不享有其所撰写教案的著作权作为认定高丽娅要求返还教案本于法无据的理由。在高丽娅最初并未主动诉及著作权的情况下两审判决为什么会主动界定教案的著作权问题,我们认为这实质上并非两审法院有意越权(因我国诉讼程序法明确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庭专门负责审理),而是两审法院已经意识到本案当中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与教案的著作权问题不可分离:如不解决教案的著作权问题,则无法判定教案本的所有权问题。从正当的程序角度来讲,本案的一审法院当时就应中止诉讼,并告知高丽娅先另行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待著作权判决出台之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而两审法院均忽略了这一程序,匆忙认定本案当中的著作权问题。而再审法院不能正确对待前面两审判决在程序上的重大失误,教条地以本案仅为物权之争,著作权问题需另案处理为由,勉强维持原判,仍然认定校方对于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享有所有权。这也是为什么结合法院后来的著作权案判决所形成的教案著作权与教案本所有权相分离的结论,让包括专业人士在内的许多人都感到别扭的原因。从语文学的角度讲,论点、论据、论证构成一篇议论文的三要素,对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否定都可以推翻论点。人民法院的判决实质上就是被赋予国家强制力和公信力的议论文。在本案原两审判决当中,校方享有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的所有权是该两审判决的终极论点,而高丽娅不享有其所写教案的著作权则是支撑这一终极论点的重要论据。检察机关正是抓住原两审判决在论据上的错误之处提出了正确的抗诉意见。而再审判决以高丽娅并未专门提出著作权方面的诉求为由拒绝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不但于法不通,也违背最基本的文法常识。
本案最终判决虽然明确了教案的著作权由高丽娅享有,但却并未改变前面几审判决关于附载教案内容的教案本由校方拥有所有权的认定。据此我们不妨设想以下的状况:如果高丽娅老师是一位声誉卓著的名教师,如果她撰写的教案在全国范围出版发行并畅销多年,那么这些本应留在高丽娅老师手中的教案手稿其价值是毋庸置疑的,如果这些教案手稿被校方以某种理由收走并由于校方的原因而被毁失,则按照本案几审判决认为教案著作权可以和教案本所有权相分离的结论,高丽娅根本无法获得任何法律救济:因为由校方发放的空白教案本即使在附加了高丽娅撰写的教案内容后(即教案手稿)其所有权仍然是属于校方的,则校方丢掉自己所有的东西当然不会构成侵权;此外高丽娅撰写的教案已经刊行于世,她对于教案的著作权不会因教案手稿的灭失而受到影响,所以也无法认定校方毁失教案手稿的行为侵犯了高丽娅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颇具学术与收藏价值的教案手稿白白丢失,教案作者受到的权益损害和教育事业遭受的损失则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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