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本案历时近四年,惊动三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先后经过七次审理才得以尘埃落定。作为全国首例,本案触及多处法律及司法实践方面的空白,焦点在于教案是否应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教案的著作权由谁享有、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及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归谁所有。
(一)教案应否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
《著作权法》)第
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第
四条之规定,教案并没有被明确纳入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本案一审判决认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
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主要原因。但我们认为,根据
《实施条例》第
二条之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教案作为一个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凝聚了教师的心血和智慧,它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至于这种独创性的多少及价值高低,并不应该成为判断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标准。此问题在很多有关著作权的权威著作中已有详细论述,此外不再展开。),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从
《实施条例》第
四条关于文字作品的具体规定来看,文字作品显然不应仅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四种,其它所有符合作品法律定义的文字作品均应受到
著作权法的保护。一审判决在这一问题上显然犯下理解法条过于僵化的错误,并在后来的二审判决中被纠正。二审判决虽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毕竟承认“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职务作品”。遗憾的是二审判决显然认为教案作为职务作品应由校方享有,这就涉及到我们接下来要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