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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评高丽娅诉四公里小学返还教案纠纷抗诉案

一起教案官司填补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白——评高丽娅诉四公里小学返还教案纠纷抗诉案


陈晓军


【关键词】教案;著作权;抗诉
【全文】
  【抗诉机关和受诉法院】
  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受诉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丽娅,女,现年48岁,汉族,现为重庆市南岸区四南小学教师,住重庆教育学院教师宿舍27-3-4号。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广黔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朱静萍,校长。
  高丽娅自1990年1月起在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以下简称校方)从事语文教学工作。按照校方的管理规定,高丽娅在每学期期末将自己所写的教案上交给校方供其检查,十余年间上交教案共计48本,但校方在例行检查之后并未将这些教案本返还给高丽娅。2002年4月,高丽娅因总结教学经验并撰写论文需要,向校方提出返还其历年上交的教案,才得知48本教案中的44本已被校方以销毁或卖废品等方式处理掉。高丽娅认为校方漠视教师的劳动成果,践踏教师的心血结晶,侵犯其对于自己所写教案的知识产权及载有教案内容之教案本的所有权,遂与校方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高丽娅遭到了校方蛮横无礼和不公正的对待,直至下岗。高丽娅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将校方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校方返还44本教案,并赔偿经济损失8800元。
  【原审裁判】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初次接收本案之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不属法院管辖范围,遂裁定不予受理。高丽娅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以物权纠纷涉诉,属于平等主体,法院应予管辖,遂裁定发回南岸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正式受理并开庭重审后,于2003年10月24日判决驳回高丽娅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高丽娅要求返还教案本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而认定高丽娅的请求于法无据的理由有三:一、空白的教案本属于学校所有;二、高丽娅的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三、载有教案内容的教案本所有权的归属法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
  高丽娅不服一审判决,再次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教案包含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是教师为完成校方工作任务而创作的职务作品,但二审法院显然认为这样的职务作品应属校方所有,遂于2004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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