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主编的《法理学》认为,法理学从研究权利的一般分类出发,主要有以下分类:(1)基本权利与普通权利。这种分类根据权利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为标准。(2)一般权利(对世权)与特殊权利(对人权)。这是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3)第一性权利(原有权利)与第二性权利(补救权利)。这是根据权利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的分类。(4)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这是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此外,根据权利之主要内容是否以财产为目的作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根据权利是否直接涉及国家政治生活为标准,可以把权利分为政治权利和非政治权利;根据权利主体数量的多寡可以把权利分为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等[8]。
孙英在《权利义务新探》一文中说,权利若以其被赋予被规定的形式之性质为根据,可以分为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若以其自身内容的性质为根据,可以分为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9]。
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一书把权利分为:(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习惯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2)根据权利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可划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3)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可划分为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4)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划分为第一性权利与第二性权利。(5)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可划分为行动权利与接受权利。(6)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划分为个体权利、集体权利、国家权利、人类权利[10]。
除了上面所说的观点之外,古今中外还有诸多其他的学者对权利分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出于本文的目的和篇幅所限就不再进行列举。结合上面诸多的观点和自己的思考,我们认为权利体系可以从四个纬度出发进行描述。
从时间的维度,我们可以把权利分为第一代权利、第二代权利、第三代权利,也可以分为传统性权利和现代性权利。第一代权利主要指自由权、人生权等,第二代权利指社会经济权,第三代权利权利主要指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等。传统性权利主要是在传统社会就存在的权利,诸如人生权、自由权、生命权等等,与第一代权利有大概的对应性。现代性权利主要是伴随现代社会的诞生而诞生的权利,与现代社会环境和现代社会制度相伴随,诸如政治选举权、社会福利享受权、信息传播自由权等等,与第二代和第三代权利大概相对应。但是,在这里我们应当清楚的是,传统性权利与第一代权利,现代性权利与第二代和第三代权利是不同的概念。传统与现代的时间起点是很古远的,是以人类的时间存在为时间坐标的,而第一代、第二代的说法是指人权运动以来的概念,是仅仅以人权运动以来经过的时间为时间坐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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