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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科学的社会分析

  四、结论和说明
  立法科学繁衍于人类法意识的萌动,并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而发挥更加独特的作用。对立法科学的研究视角应尽可能宽阔和开放,由此才能形成观察视角的多元化和理论深度的多层次性。本文把立法科学的范畴确定为两个类别:精神性元素和物质性元素。精神性元素在立法科学中是内化的,主导了立法科学的方向。当然,只要我们理解精神性元素在立法科学中的存在和作用就足够了,不必要过分渲染,否则将使立法科学无所不包,反而丧失了自己的个性。物质性元素是立法科学研究的重点,但它不是纯粹物质的,必须注意精神性元素对它的影响,这有助于我们解决其所以然的困惑。正是基于这一思路,我们才对立法科学的物质形态方面的内涵和外延有更深刻、更系统的认识。
  立法科学在法律草案的成文过程中有生动表现,但这仅是其一方面。立法科学作为“制定和变动规范性法文件活动中所遵循的方法和操作技巧”, 除了文字语言的技术外,它更侧重于对立法活动的结构性指引,尤其体现在立法体制的建构、立法原则的确立、立法目标的形成等环节中(所以,考虑到主题的需要,本文对立法技术的描述就相对简略了)。在这些宏大环节中,立法科学以细致的特质对之准确表现或施加影响。当立法者追求某种立法价值时,必须关注立法科学的微妙运用,否则其立法产品的社会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导致立法产品被社会所抵制。
  
【参考文献】[1][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 [2]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 [3] 《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11月版。 [4]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0月版。 [5]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6]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7] 季卫东:“法律秩序的传统与创新”,见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译序。 [8] 苏力:“论法律活动的专门化”,《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145页。 [9] 苏力:“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第95页。 [10] 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序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11] 周旺生:“中国立法五十年”,《立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 [12]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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