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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与荷兰侵权行为法考察工作日记(二)

  还有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时,两个韩国人由于工伤事故截瘫,治疗之后回到韩国,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因此得了肾衰竭,结果又返回德国要求治疗。汉堡有一个专门治疗这种病的中心,负责进行治疗。治好之后,两个人又提出要学习残疾人的驾驶执照,当事人求助工伤保险部门,把费用承担下来,使他们学成了驾驶技术,回到韩国生活。
  1985年,有一个矿工截瘫,发生事故之前刚刚结婚,因为截瘫而使其生育能力受到损害。这项损害得到证明,也能够认定为工伤事故。工伤事故险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还要承担使用人工授精的方法为其人工授精,结果这个工人生育了两个孩子。这是一个成功的典范。现在,这个工人已经50多岁了,生活很幸福。
  现在的医疗费用赔偿,还包括家人探视的费用,也作为社会康复的项目,可以得到适当的赔偿。
  (二)职工途中导致伤亡
  第三种工伤事故险保护的是职工务工途中导致的伤亡。职工路途上遭遇事故意外伤害,需要进行判断。如果是职工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险不予赔偿。这要达到要求的酒精超标,达到醉酒的状态。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途中绕道,二是走捷径。判断的标准,是选择绕道或者走捷径是合理的,属于通常应走之路,就算作正常。如果上下班途中去商店购物,则购物时间中断,中断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个小时之后再重新计算。超过了两个小时,则不再算作工伤事故了。
  (三)工伤事故后受害人配偶的权利
  工伤事故受害人的配偶享有请求权,但是其孩子没有请求权,因为其配偶的请求权中包含了对孩子的抚育费用。对于因职业病死亡的工人,例如患病的矿工工伤后,没有配偶,但是伤后结婚,没有几年,该矿工死亡了,他的配偶需要负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并不是为了要他死亡的养老定期金而结婚的,如果能够证明的,就可以请求养老定期金的赔偿。
  在患职业病之后,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去做别的工作,但是这种做法不能违背矿工的意愿。如果矿工患矽肺病,但是又不愿意离开工作岗位,还要继续作这项工作,是不是对于患病的加重承担与有过失的责任?还例如,一个工人在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是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养老定期金的领取不考虑他的过失,可以领取养老定期金。但是,如果矿工故意引起损害,让其配偶领取养老定期金的,则不准许。在德国保险法中,不考虑过失相抵,仅仅考虑故意所为。
  二、关于工伤事故与侵权行为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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