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治理实践中,部分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怠于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以致于国家的法令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国家事务不能得到有效、及时处理,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在某些不负责任的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行为中得到破坏,使国家治理的正常进行出现了许多重大问题,影响了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国家或地方推出了问责制度,对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行为进行责任监督。通过对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国家治理行为信息的公开,保障公民对国家治理行为的知情权,通过公民对国家治理行为的监督和相关国家机关、各民主党派、各社会组织对国家治理行为的监督,制约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充分重视国家治理行为的过程和效果,督促法定治理职权在国家治理实践中的实现。
国家治理行为责任原则是人类对秩序社会的基本理想和长期追求。人类由生存与生活的无序状态发展到有序状态是人类在不停的生活与生活探索中逐渐形成的。国家的出现,是人类活动发展到有序状态的重要标志。尽管人类出现以国家为标志的的有序状态后牺牲了人类生活的某些自由或利益,但人类对国家生活状态的追求却是人类秩序理想中的根本。人类创造出国家生活状态,就是希望通过国家这种人类治理工具,引导人类进入生存与生活的有序状态。
法律既是国家治理的依据,也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行为界限。国家治理行为责任原则是公民利益的集中体现,更是依法进行国家治理行为的最低准则。国家是人类选择和必然走向的人类组织形式,是人类实现生存和生活有序化的重要管理工具。国家作为人类生存与生活的重要组织,通过国家公共权力实现对国家的秩序治理,而国家治理行为是国家治理职能的最直接体现,国家通过制定各种行为规则实现对国家的治理需要,实现国家资源在国家、公民当中的公正协调和分配。同时,为了达到公民行为的有序化,国家需要通过权威性的责任治理行为将公民行为统一导入到有利于国家治理和公民生活的轨道上来。国家治理职能是是国家存在的根本,国家为了达到国家治理的效果,必然要依靠一定的治理手段,同时必须遵循治理的行为规则,恪守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行为界限。法律,就是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所进行的国家治理行为规则与行为界限的集中体现。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实现国家治理及制定、执行法律的主体,所进行的国家治理行为必须处处体现国家治理的任务和目标,体现出国家治理行为对国家治理的尽职尽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将国家治理行为合法性和对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国家治理秩序的维护的有效性作为国家治理的效果的根本方面。因此,国家治理行为责任原则是国家治理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国家治理职能的根本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