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采购有三种采购模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混合采购。集中采购是设立专业的采购机构进行统一的采购活动,采购机构和政府机关相分离。
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初期,这种采购方式有利于构建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形成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便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此外,还可以有效的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节约财政支出;但其不足之处在于采购周期较长,可能降低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分散采购是由各政府机关自行采购,具有便捷高效的优势,其缺点是不易监督。采取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是混合采购,而混合采购方式可能较为适应我国辽阔的地域以及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大的实际情况。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历史来看,以往的地方性立法主要采取了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在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情况,总结政府采购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政府采购法》采纳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政府采购没有固定的模式。各个国家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实行相似的管理体制的国家之间,也存在差异;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实行不同的采购模式。香港和新加坡是城市性质的经济成员。香港实行集中采购模式,除了低值商品外,一律由布政司政府物料供应处实行集中采购。新加坡实行分散采购,但其采购模式有一个变化的过程,在1995年5月之前,新加坡的政府部门实行集中采购,由中央采购局负责采购,而法定机构则自行采购。1995年5月,新加坡关闭了中央采购局,除少数项目外,实行分散采购。1997年9月,新加坡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制定了《政府采购条例》(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该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协议》适用于新加坡所有政府部门和25个法定机构。即从高度集中的采购模式发展到极度分散的采购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集中采购有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这项制度趋于完善之际,分散的采购方式则可能更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
集中采购的优点在于:第一,集中采购必然带来大型、合并的采购要求,这有利于吸引潜在的供应商,而且巨大的采购量比零星的采购更有利于获得供应商良好的履约表现和优惠的价格,采购的管理成本也大大降低。第二,集中采购有利于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管理人员,从而增加采购人员对采购活动的技术理解和专长。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复杂性,要求采购人员需要一定水平的技术技能。第三,集中采购增加了战略、管理和作业层面的直接控制。与合同类型、采购方法、采购条款和条件、采购伦理等有关重大采购政策的决策,在政府采购的各个层次上更容易执行。
分散采购的优点在于易于沟通,采购反应迅速,有利于政府机构正常工作的开展,从而避免了集中采购的采购周期较长,难以快速对政府机构的采购作出反应等弊端。在分散采购中,政府采购人员接近货物和服务的使用人员,因而可以进行快速和直接的沟通,并有利于培养采购人员和使用人员的良好工作关系。然而,正是由于这种关系的存在,采购人员可能在个人短期要求的压力下,忽视了更高层次的组织目标。如果对政府采购政策缺乏强有力的集中监管和支持,组织标准会很快降低。
通过上述分析,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利弊,一目了然。第一,集中采购的优势在于可以形成合力,如果运用得当,不仅可以调节社会供求总量,促进产业、产品结构的优化,还可以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第二,集中采购具有规模效应,可以节约采购成本,有利于形成社会对采购活动的监督。但集中采购实行分批采购,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计划性,有时不利于行政机关开展政务的需要。分散采购适用于小额采购和经常性采购,能够满足政府机构经常性活动的需要。第三,在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初期,以集中采购为主、以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可能更利于这项制度的建立。集中采购能够获得最优惠的价格。从而节省开支,使财政性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用,而且由于事权的集中,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此外,我国地域辽阔、法制基础薄弱,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则不利于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使政府采购制度流于形式,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政府采购制度。集中采购模式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机制,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步入良性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