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为不同采购环境设计了一揽子备选程序,并规定了每种程序适用的具体条件,其选择的标准是采购方法的选择,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一般原则。此外,网上政府采购是近年国际上比较流行的采购方式。通过这种采购方式,可以直接网上进行政府采购的招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也可以通过网络传送。建立网上政府采购制度,可以打破空间限制,节省时间,减少人力和费用,同时,还可以实现无纸化办公,节约大量的纸张,降低采购成本。从
《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我国政府采购方式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的采购方式。
(三)政府采购的对象以及资金来源。政府采购的对象应采纳国际通行的惯例,即货物、工程和服务。毫无疑义,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财政性资金,但是,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国的财政性资金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1)财政收入,即预算内资金,是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保障。(2)预算外收入,即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者代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3)制度外收入,也称之为“预算外的预算外收入”,即大致范围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集资、通过“创收”等形成的“小金库”。(4)债务收入,即国内公债、国库券、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等。鉴于以上情况,在政府采购立法中,我们应当确定财政资金的范围,并尽可能将所有的财政性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范畴,从而建立起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但是,《政府采购法》并未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界定,而《政府采购法》草案的说明则对此作出了规定:“草案将政府采购资金规定为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这两类资金来源于税收和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履行职责获得的其他收入。”
(四)政府采购的门槛价。虽然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正文并未规定政府采购的门槛价,但该协议的附件作出了规定,中央政府采购货物和不含建筑工程服务的服务为13万个特别提款权、建筑工程为500万个特别提款权,省(州)级政府采购货物和不含建筑工程服务的服务为20万个特别提款权、建筑工程为500万个特别提款权。从外国的政府采购立法和实践来看,其他国家并未完全遵从《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因此,在门槛价问题上,我国应当采取较为灵活的措施。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并未规定具体的采购门槛价, 而是将这个权利留给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将公开采购的门槛价留给省级政府,实际上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