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采购的方式。招标采购是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方式。招标采购分为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三种方式,其中竞争性招标也称为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此外,政府采购还有其他的采购方式,如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但是,对招标采购,在实践中有一种不当认识,即将政府采购制度与招标制度等同起来,认为政府采购就是招标,招标是政府采购的全部,这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误解。招标是一种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条件,对外公开邀请符合条件国内外的制造商或者承包商报价投标,最后,由招标人从中选出价格和条件优惠的投标人,并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主要工作如下:第一,前期准备工作,如采购人资格审查、研究招标方案、制定招标文件、确定采用所采用的招标形式等;第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者书面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第三,出售招标文件;第四,接受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等。
公开招标通过公告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这种方式被普遍地认为是最有效地促进竞争、节约费用和实现高效率和其他采购目标,因而各国的政府采购立法都将公开招标列为其首选的采购方法。WTO《政府采购协议》、《联合国国际法贸易法律委员会示范法》、《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欧盟理事会指令》均鼓励使用公开招标程序进行竞争性采购。
但是,由于采购环境、采购对象变化万千,以及技术的复杂性、独特性或者标准的独特性,采购对象的价值较小,客观形势紧迫等因素,都可能使公开招标采购方法的使用受到限制,不能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以及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因此,就必须针对不同的采购环境、采购对象的性质等选择适用公开招标采购以外的采购方法,使采购既能满足政府采购竞争性、客观性、透明度原则,又能实现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的目标。基于以上考虑,各国政府采购规则和国际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了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法,但对这些采购方法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法,实际上是指在采用公开招标程序不可能或者不适当的情况下采取的方法。依据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规定,这些方法具有如下特点:每种方法的采用必须符合其适用的采购环境;每种方法的采用均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采购机构应有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其使用某种采购方法的理由。
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其他采购方法有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联合国国际法贸易法律委员会示范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法有两阶段招标、征求建议和竞争性谈判、限制性招标、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以及针对服务采购的特点适用于服务采购的采购方法征求服务建议书;《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规定的其他采购方法有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自营工程、BOT和类似的私营部门投资采购等;《欧盟理事会指令》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限制性程序和谈判程序。
选择性招标与公开招标不同之处在于采购机构邀请投标的方式不是通过发布公告,而是将投标邀请函直接寄发给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其他的程序则完全与公开招标程序一样。询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现成标准产品的采购,是一种最为简单、省时的采购方法。单一来源采购的使用,则是基于采购来源单一的客观性。在采购方法中,谈判采购也占有一席之地。谈判采购首先适用于私营领域的主要采购方法,而在政府采购领域,谈判采购在国防和服务采购中,也是主要的采购方法,但由于在竞争性、透明度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政府采购规则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管理措施。征求意见是一种较新的政府采购方法,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美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确立。这种采购方法适用于服务采购、计算机采购等事先无法准确确定技术规格或者无法知道满足采购要求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