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完全归责主义与部分归责主义对于刑罚之裁量和适用来说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无论是完全归责还是部分归责,只要是针对罪责而科处刑罚,刑罚裁量当中也就都不可能完全排斥或拒绝刑事司法之裁量功能。司法裁量在刑罚裁量当中之客观存在及其无可替代的地位与作用,很大程度上即是源于罪责考量之于刑罚裁量及适用的绝对的必要性。惟有通过刑事司法之针对特定具体犯罪及其犯罪人所进行的分析、评估、考量和权衡,才能够确定具体犯罪之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应当承担的罪责,进而也才能够具体适用刑罚。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在刑罚裁量当中各自有着不同的地位和功能,司法裁量是立法裁量基础上罪刑对应和均衡关系的现实化、具体化和精确化,是具体适用刑罚乃至构建罪责与适用刑之罪刑阶梯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同时,相对于完全归责主义而言,罪责考量之部分归责主义更加凸显了司法裁量在刑罚裁量当中的地位和作用。
只要是针对罪责而科处刑罚,那么刑事立法或刑法典就不可能拒绝或代替司法裁量而单独完成刑罚裁量的全部工作,现实的刑罚裁量当中也就必然会客观地存在着立法裁量与司法裁量的分工和协作。针对罪责科处刑罚,必然会相应要求立法裁量为司法裁量而预设或保留必要的裁量空间;从这样的意义上说,立法裁量所规定的法定刑之刑罚范围或刑罚幅度,也就不再是出自于理性的无奈,而是由于理性的自觉。
司法裁量在刑罚裁量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客观存在且无可替代的。刑罚之司法裁量,所要确定或建立的是罪责与适用刑相对应和适应的关系;然而,刑事司法针对特定具体犯罪的罪责考量和刑罚适用,如果单纯凭借刑事立法或刑法典条文之概括的或原则性的规定,往往还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和必要的指引;相应于缺乏现实、具体、合理、有效的规制与指引,刑事司法之罪责考量和刑罚适用也就必然存在着随意裁量乃至背离公平正义的可能。
刑事司法之罪责考量和刑罚适用,迫切地需要较之刑事立法或刑法典之概括的、原则性的规定及其罪行与法定刑的罪刑阶梯,更加现实、有效的罪责评判标准和更为具体、准确的罪责与适用刑的罪刑阶梯。同时,犯罪人罪责之评判标准以及罪责与适用刑的罪刑阶梯,都不可能直接来自刑事立法或刑法典之抽象、概括和原则性的规定,而必然要来自于针对具体犯罪及其犯罪人进行分析、评估、考量和权衡的刑事司法实践;确立罪责考量之评判标准,以及构建和完善罪责与适用刑的罪刑阶梯,都需要借助于刑罚裁量之判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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