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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需要判例制度

刑罚裁量需要判例制度


贾敬伟


【关键词】刑罚 裁量 罪责 判例
【全文】
  刑罚裁量需要判例制度
  刑罚裁量,广义上说应当包括人们在一定刑罚与某些犯罪之间建立和确定对应关系的全部分析、判断、考量和权衡;具体来说,广义上的刑罚裁量包括了刑事立法之针对各种抽象、概括的罪名或罪行,设置或规定其法定刑的立法裁量,以及刑事司法之针对特定、具体犯罪之犯罪人,确定其罪责并相应科处刑罚的司法裁量。狭义上的刑罚裁量,通常仅是指刑罚的司法裁量,即刑事司法在既有刑法典的规制和指引下,针对特定具体犯罪而确定犯罪人罪责,并在刑法典所设置法定刑(刑罚范围或刑罚幅度)的裁量空间内,斟酌和确定具体适用于犯罪人的刑罚。
  所谓罪刑阶梯,即是指犯罪与刑罚之间全面、具体、明确的对应与均衡关系;现实、具体、精确和合理的罪刑阶梯,自贝卡里亚以来就一直是人们在刑法研究和刑事法律实践当中期望和追求着的重要目标。罪刑阶梯既是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刑罚裁量而得建立和不断完善,反过来也在规范和指引着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的刑罚裁量;犯罪与刑罚相对应和均衡的,现实、具体、精确、合理的罪刑阶梯,对于人们之惩治犯罪、阻却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社会努力,对于刑罚裁量之服从和服务于社会正义,都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刑事法律实践中的刑罚裁量以及罪刑阶梯之建构,当然首先要由刑事立法来担当;然而,单纯依赖刑事立法通常还不足以完成刑罚裁量和构建罪刑阶梯的任务。刑罚裁量以及罪刑阶梯的构建、完善,事实上都需要借助刑事司法之裁量功能以及相应的刑事判例制度的支持;只有通过刑事司法的审判实践并借助于刑罚裁量之判例制度,才能够真正地完成刑罚裁量的任务,并构建和完善人们所期望的现实、具体、精确和合理的罪刑阶梯。
  罪刑阶梯的认识及其构建的尝试,来自于罪刑法定和罪行适应原则的指引和内在要求。最初人们之确定罪刑对应关系和构建罪刑阶梯的努力,基本都集中在刑事立法方面。人们认为,一部制定得良好的刑法典即可以完成全部的刑罚裁量任务,刑法典条文所涵盖、规定和表述的罪刑对应关系,足以确立犯罪与刑罚之现实、具体、精确和合理的罪刑阶梯;相应地,刑事司法当中则不存在刑罚裁量的空间,同时也不存在刑罚裁量上的任何问题,刑事法官在针对特定的、具体的犯罪之犯罪人实际科处刑罚的时候,只需要查找和援引刑法典的有关条文或规定即可,既没有必要同时也不应当再做任何自主的考量或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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