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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注释进入立论——专访政治大学法律学系苏永钦教授

超越注释进入立论——专访政治大学法律学系苏永钦教授


苏永钦


【全文】
  本文是苏永钦教授接受《月旦民商法杂志》专访的记录稿,发表于该杂志第九期。
  编辑部(下称“问”):两岸法学界对苏教授的诸多著作与研究成果并不感到陌生。但利用这个机会,我们还是想请苏教授简单地向读者介绍这一路走来的研究与学习经历。
  苏永钦教授(下称“答”:我从1981年取得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进入政治大学法律系任教迄今,已经教了24年的书。在德国师事的Wolfgang Fikentscher教授,是以债法、经济法和法律方法论享誉,他指导我完成的博士论文,处理的是竞争法的立法政策,但我教学之始,台湾还没有相关法律,因此被指定开设民法的课程,包括总则和物权,一度还教过债总,到今天没有间断的民法课是物权。1991年公平交易法通过后,我也开始讲授相关课程。差不多同一时候,因为宪法的研究已有一定累积,有固定开设宪法方面的课程。如果再加上早期曾经配合手头的研究,比如在台湾首见的两次民众法意识调查,而在研究所开的法社会学、法学方法论等课,整体而言,或可得“博杂”二字考语。碰到质疑的人,我很难解释,或解释系上同仁为何容忍这样的学术规划,只能说比起我的恩师,七十岁退休后还在慕大讲授法人类学,而且经常还远赴美加印第安保留区作田野调查,后生小子这两下子,实在不过略闻雅意而已。
  引领我扩大研究范围的,是一种强烈的“所为何来”的焦虑感。研究和教学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如果能把一群学生教会怎样解释当时的法律,基本上已经达到了教学的目的,作为教学工具的教材写作,无非也是如此。但研究不能没有一些超越教学的目的,几乎可以和法学划上等号的法律注释学,最大的梦魇就表现在一句经常被德国学者引用的话:“立法者修改半个字,半壁图书馆俱成废纸”,这句话一点都不夸张,从三年前德国修改债法,把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大幅简化,纳入债务不履行体系以后,有关瑕疵担保的学说——用汗牛充栋来形容都还不够,一夕之间变得毫无意义,就是很好的说明。以应然规范的分析整理作为学问的内容,法学和神学有着相同的宿命,但神学注释的文本基本上千年不变,更凸显了法注释学作为一种学问的空洞。围绕着法条解释的“学说”,尽管不具有太高的知识素质,但现代社会不能没有法律,而经世致用的法律,确实以来这种类型的论述来发挥它的功能,因此台湾的法律研究在一九七零年代开始转向司法实务,不再只作单纯的教材写作,代表那一代的法学工作者对“何所为”问题的反思,是有深刻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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