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
刚才苏老师讲违宪审查的历史发展,实际上台湾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如何通过司法的途径解决在过去看起来没有办法触及的政治性问题,如何统一法律,如何解决专业化的法律职业和民主之间的紧张,这方面有许多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我们半个世纪是有
宪法的,但是基本上没有宪政,我们缺乏宪政的实践和宪政的体验,如何通过司法的诉讼解决
宪法上的冲突,
宪法权利是什么,当一个人的
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如何通过合理的途径获得公正的救济?就现状而言,在普遍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方面我们有了很大进展,但是在
宪法的层面上现在还没有太大的起步。
二零零一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一起案件的审判发布过一个法律解释,规定法院可以在审理一般案件的时候引用
宪法条文,当时我们的媒体和法学界都感到这是一个喜讯,但是那个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案例并不是一个
宪法纠纷,那是公民之间侵犯权利的问题。去年有两个事件使得
宪法违宪审查机制的问题摆到我们面前,一件事是李惠娟事件,河南省洛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位法官,直接在她的判决书里面宣布,河南省人大所制定的种子条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
立法法》的规定当然是无效的。这种法官直接宣布一个地方法规无效,简直可以说是石破天惊,自然引起轩然大波。河南省人大怒不可遏,拍案而起,斥责这样的判决完全是违法审查,然后指令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这里充满了宪法问题,一个省级的人大是否可以指令市级人大做什么事情,不做什么事情,对于民选机构,我们不可以说范围更大者是范围较小者的上级,否则人大之间的关系也就行政化了。河南省人大指令下来,洛阳市人大果然服从命令,结果李惠娟法官的法官职务被解除了,她就只好跑到北京来寻求帮助,最后媒体把这件事报道出来以后,大家讨论的非常热烈。这个事件提出一个问题,在这个国家里面当下位法律和上位法律相冲突的时候,一个法官是否可以在他的判决书里直接审查下位法律合宪性的问题,是否合乎上位法律,河南省人大说我们的立法没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说法,因为它不可以说我的立法没有违反上位法,这意味着它在解释上位法,它并非上位法律的制定者。这里面涉及到许许多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挖掘。现在事情过去了,但是,其中蕴含的法治以及宪政问题却是值得更深入的反思的。
另外一个事件是我们前面曾经提到的孙志刚事件。国务院在一九八二年,也就在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颁布的年头,颁布了导致孙志刚先生失去了生命的这部《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法规出台之后,许多地方立法机构不断地制定各种各样的法规扩大它的适用范围。不仅仅是流浪乞讨人员,后来包括多种多样的人,比如说北京要开“两会”,就开始清退外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很有效;对于某某功的练习者,向政府申冤的上访人员,一些来到城市寻找生计的农民,统统可以纳入收容遣送的范围。许多大城市都建起了规模不小的收容站,被收容者在里面失去了人身自由,“牢头狱霸”对他们敲诈勒索,凌辱虐待,非正常死亡者又何止孙志刚一人!一些人的家人来接他们出去,但是,收容站却要收取一笔钱。这种种侵犯人权的情形由于孙志刚之死而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上的声讨声浪此起彼伏,其中,对于法规违宪的问题由于一些法律人的参与而凸现出来。
北大毕业的三位法学博士,俞江、腾彪和许志勇,勇敢的站出来向全国大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希望常务会应该做
宪法的守护神,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对于涉嫌违宪的各种法律法规规进行审查。
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非法的侵犯,这是非常明确的
宪法权利。但是最后的结果是无论是李惠娟事件也好,无论是孙志刚事件,都没有真正的引发
宪法意义上的前进,也就是说违宪审查机制并没有确立。前一段时间媒体突然一声欢呼,吓我一跳,以为发生了什么事儿,一看报纸,原来建立了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审查备案室,媒体的声音那么大我以为发生多大事儿了呢,结果发现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的法工委下面成立的办公室,大概只是由正厅级单位吧,由这个办公室审查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的违宪问题,又如何可能?当然,乐观一点说,这毕竟是迈向违宪审查制度的一步,虽然步子像是小脚老太太的步子一样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