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善于疏导,敢于运用行政复议这一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
过去,我们常常鼓励群众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报告》的要求,到了我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善于、敢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工作的时代。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建立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关起门来讲话,总比闹到大街上去好”。问题尽量由“自家人”解决,这是
行政复议法的直接作用之一。
现在存在的问题,一是“不敢”。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以后,当事人不服又到本机关反映情况。有的领导、有的工作人员认为自己的行为合法,也没有什么不当之处,就态度生硬甚至蛮横。认为行政复议就是打官司,不敢告诉其到有关机关去申请复议。不敢与其对簿公堂。自己解决不了,又不给群众指点迷津,导致了“官”“民”之间矛盾的激化。之后,有的当事人到法院起诉,“闹到了大街上”。虽然有的行政机关胜诉,但是行政机关也付出了人力、物力、精力等相当大的成本。有的是行政机关败诉。在这种情况之下,行政机关不仅行政成本增加,而且形象受损。“赔了夫人又折兵”。无论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还是从政治学的角度,都得不偿失。我认为,在当事人将不同意见反映到本机关的时候,自己当然可以处理。但是由于此时的行政机关是在做“自己的法官”,不便于让相对人相信自己的公正。如果难以做通工作,倒不如索性大胆地以科学的方法,引导群众申请行政复议。这既是一个解决行政争议的正当法律程序,也可以使行政机关“关起门来说话”,通过自我监督和自我纠正错误的机制,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
二是“不会”。现在有的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复议案件。我认为有的是因为日常工作做得好,实质上没有;有的则是形式上没有,实质上存在大量的“隐性”行政复议案件。这突出地表现在行政机关处理信访案件上面。有的领导对群众的信访问题非常重视,经常亲自过问、亲自调度,甚至亲自出面做工作,但是就是难以平息。究其原因是处理问题的方式不符合现代法律观念的要求。因为领导的一系列“亲自”行为,是以领导手中的权力和公信力做担保的。但是,领导口头上的,甚至拍着胸脯的诺言,都不具备法定形式意义上的效力。他的权威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表达出来,才具有强大的拘束力、执行力和公信力。实际上,现在很多上级机关对信访事件的处理,都具有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内容,但因为有其实无其形,从而没有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有时也导致了当事人不断上访。行政机关上下求索,反而不得其解。费时费力还不能解决问题,非常可惜。因此,我们应当学会运用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还有的人在处理行政争议的时候习惯于用威权政治的手段对群众进行“堵”和“压”。这样做是非常不明智的。不仅不会解决矛盾,反而会激化矛盾。不仅会闹到本家外面的大街上,还会闹到别人的大街上,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