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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排“民”忧解“官”难的佳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随后,又将其载入宪法。《报告》不仅体现了我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体现了宪政的基本精神。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依法治国的提出,意味着中国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开始。对于像中国这样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依法治国的内涵绝不仅仅是制度结构的建立,更重要也更艰巨的是观念上的转变。从示范性和影响力考虑,这种转变首先应当从政府开始。实现依法治国在观念上的难度远远大于技术上的难度。它意味着原本可以通过快速有效的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现在可能要通过繁琐的法律程序进行。邓小平同志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律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由于我国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传统,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一些非常有害的观念或思想,严重阻碍着依法行政的实现。它们是:第一,人治观念;第二,治民不治官的观念;第三,法律工具主义观念。这些都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观念的根植和依法行政方略的推行。
  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对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我国的法律约有百分之八十是需要行政机关执行和贯彻实施的。相对于立法和司法来说,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因此,行政权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今后最根本的还是要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包括加强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来保证行政机关能依法行政。目前,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报告》中关于政府法制建设的内容,非常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实际,突出表现在:第一,各级政府的行为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有限的权力也并不是可以随意行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它蕴涵了限权政府、法治政府的思想。第二,政府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为承担责任并接受监督。蕴涵了责任政府的重要思想。第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实现观念的转变。这个转变就是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就是要“学会并善于依法处理经济社会事务”。过去我们已经认识到这个转变的重要性。但是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非常明确具体的提出这个问题,还是第一次。过去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在处理日常事务,或者作出重大决策的时候,习惯于动动嘴或者拍拍腿,其结果往往偏离了法制轨道,轻则造成工作被动,重则造成国家的巨大损失。目前各地在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乱批滥占耕地、盲目设立开发区等行为,就是一个非常明显,而又代价惨重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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