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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庭功能的多样化

审判庭功能的多样化


张玉录


【关键词】便民 一庭多能
【全文】
  
  
  《增广贤文》中曾经谆谆告诫黎民百姓“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看了华商报《耗时5年花费万元 ,11份判决书没判清1件事》的报道,一方面感到中国基层百姓之艰难。这句古训在如今的芦小燕夫妇身上似乎应验了。另一方面是感到司法为民还有大量的文章可做。实现审判庭功能的人性化,就是司法为民或者司法活动“以人为本”的具体举措。
  在同一个法院内部,在民庭与行政庭之间,芦小燕被推来搡去,不仅白白给忽悠了几年金子般的光阴,还搭上了许多诉讼费用,得到了两个结论相反的判决书。这是为什么?原因在哪里?
  案情并不复杂。
  1999年6月,芦小燕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法院当即受理。但没过几天,法官就通知她,这个案件是属于行政案件,建议她撤诉后到行政庭重新起诉(主动撤诉诉讼费可以退一半)。如果不撤诉,法院就要下裁定驳回。就这样,芦小燕的第一次诉讼以主动撤诉而告终,922.5元的诉讼费已一去不返。随后,芦小燕又到该法院行政庭诉讼。1999年11月1日,该法院审理认为,席王街道办对芦小燕反映的问题正在调查处理之中,故芦小燕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此后,芦小燕再次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又在灞桥区法院、西安市中级法院之间按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裁定)了6次,结果到了最后的执行阶段又全面否定了先前的判决,理由是芦小燕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2003年3月,芦小燕再次以民事诉讼向灞桥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被驳回。上诉到中院,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更令人称奇的是,在此期间,灞桥区法院的两个审判庭之间先后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2000年的一份行政判决书认为,芦小燕和儿子王卫应该享受“村民待遇”,法院还判令闫家滩第三村民小组付给芦小燕土地承包经营所得收入款2070.09元。2003年3月26日的另一份民事判决书却是认为:“被告闫家滩三组的决议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村民自治的原则,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难怪芦小燕不明白,同一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一件事,在同一个法院的行政庭明确认定“违背法律规定”,怎么到了民事庭就变成了“没有违背法律”?就是通晓法律的业内人士也会感到稀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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