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残酷的肉刑到刑罚人道主义
从惩罚的角度考察,我们也可以发现
刑法发展的一般模式。在古代社会,刑罚是野蛮的,但是决不是残酷的;在专制社会,刑罚既是野蛮的,又是残酷的;在近代社会,刑罚则趋向于人道。这里,“野蛮”是指自然的惩罚和对等的肉体报复,“残酷”是指惩罚的政治迫害和宗教迫害,“人道”是指对罪犯尊严的维护。古代社会的刑罚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对罪犯的惩罚是为了和平,以维系相互依赖的社会关系。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处罚较重,而危害个人的侵犯,法律处罚较轻。在专制社会,犯罪不仅仅是对受害人的侵犯,也是对君王权威的挑战,因为政治上的强权维系着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因此,专制制度下的刑罚在自然惩罚之上加上了政治的压迫和威吓。在近代,由于人文主义和启蒙运动的兴起和传播,“人应该被当作人来看待”,“人是万物的尺度”,“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是一个目的而不是一个工具”的观念被认同,刑罚人道主义与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一道,成为近代刑罚的基本原则。
1,古代社会刑罚的野蛮和粗糙
在初民社会和古代社会,惩罚是野蛮和粗糙的,人们的智力尚不能够设计出复杂的惩罚体系。在初民社会,处罚包括妖术、当事人自杀、饮毒自裁、放逐、和监禁,此外还包括族外的血亲复仇,以及它的替代物:带有赔偿性质的“血腥钱”。
。按照马林诺夫斯基的考察,在初民社会中,重罚巫术和乱伦,轻罚盗窃和伤害;重罚亲情方面的犯罪,轻罚财产方面的犯罪。原因是,前一类行为威胁着社会的存续,后一类行为对社会危害较小。比如,“通奸”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如果通奸者的配偶或情人不公然挑起冲突,通奸最多被当作饭前茶后的谈资;如果出现了冲突,就会危及部落的生存,因此作为严重侵犯行为来处理。 在古代社会,比较而言,东方古代社会的刑罚要比西方社会野蛮。在巴比仑,汉穆拉比法典以死刑和身体刑为主。具体而言,包括死刑(处死、焚刑和投河),肉刑(刺刑、割舌、割耳、去眼、割乳房、断指、折骨、落齿和鞭刑),和侮辱刑(髡鬓,逐出公社和没为奴)。在希腊,惩罚包括罚金、枷示于众、陶片放逐、没收私财、囚禁、褫夺公民荣誉和权利。 在罗马共和国,刑罚包括死刑、苦役、徒刑、流刑、笞刑、剥夺自由权和公民权等。在罗马帝国,对重犯处以极刑、流刑或矿井苦役,对非严重犯罪处以名誉刑和罚金。其中的一条是,
依据杀亲罪的庞培法,对于杀亲者及其教唆犯或从犯,应该将他与狗、公鸡、蛇和猴各一,一起封闭在袋内,依照当地地形,把他投入海中或河里,在他活着的时候,剥夺其基本的活命条件,生不见天日,死无葬身之地。
古代社会刑罚的野蛮与粗糙,在日耳曼法中体现得比较明显。它对犯罪的刑罚基本上是两种,一个是死刑,一个是放逐于法律保护之外。对于现行犯,可以立即将他杀死;叛逆与逃兵,处绞刑;懦夫和懒汉,活埋于泥沼之中;巫术罪,活活将他烧死。如其逃逸,则视其为不受法律保护之人。放逐于法律之外,使之成为“森林中的狼”。 在远离社会的大森林里,他很难存活下来。
2,专制制度刑罚的野蛮和残酷
早期寺院法并不严酷,但是当了中世纪后期,基督教走向了他的反面。以思想定罪和对异教徒严厉地惩罚,刑罚成为宗教迫害的工具。灵魂的救赎和改善,演变成了思想的专制和钳制。当欧洲社会步入专制之后,刑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也就达到了它的顶峰。
早期教会法的惩罚包括死刑、终身监禁、流放、没收财产、罚金、赎罪金、赔偿金和宽容金,此外,教会还对教士有着特殊的惩罚,其中包括贬黜、罢免、暂停参加圣事、施舍、向受害人道歉、从事斋戒朝圣等虔敬活动和开除教籍。当中世纪末期基督教衰落的时候,早期的纠问式被应用于审判宗教异端。对被告使用拷问讯,不向被告通告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基督教司法黑暗专横成为法律史上黯淡的一幕。 被告翻案,不再审讯,用火烧死。同时代的神学家阿奎那总结说:异端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