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公序良俗?
现在许多人都喜欢讲“公序良俗”。什么是“公序良俗”呢?德国的有关判例认为是“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 “而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转引自李绍章:“专业哭丧”不合理不合法,《北大法律信息》2005年8月29日)。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正义以及道德的基本观点,上述两个命题显然都是不能成立的。首先,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阶级的正义,没有超阶级的正义。只有阶级的道德,没有超阶级的道德。所以,超阶级的“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与 “一般道德”都是不存在的。“公序良俗”只能理解为统治阶级的“正义感”或者“道德”。
那么,统治阶级的“道德”(以下简称道德)是否全部可以作为“公序良俗”呢?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存在普遍误解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
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
7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有许多人认为,凡是道德规范都是“公序良俗”,违反道德规范都是违反“公序良俗”。其实,道德规范是有不同层次的。道德规范有上限,有较高,有底线。比如,在我国,“把一切献给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就是道德规范的上限。显然,这不能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序良俗”。就是“助人为乐”“帮助贫困失学儿童”,也还是较高的道德规范,还不能作为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序良俗”。否则,立马就可以扣你工资捐款。你要追回,就是不“助人为乐”,不“帮助贫困失学儿童”,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无效”。就是纳入“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勤俭节约”,也还不能纳入“公序良俗” ,五星级宾馆照样有人住,凯迪拉克照样有人买。不能说不“勤俭节约”就是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只能够是道德的底线,即“起码的伦理要求”。比如污蔑他人或者赌博,尚不构成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等等。
社会公德,并非包括所有的道德规范,仅指底线道德规范。(参见《不能单靠教育 道德规范需外在保证》葛晨虹,人大博导》)。所以,《
民法通则》第
7条与《
合同法》第
7条规定的“尊重社会公德”,仅包括底线道德规范。并非凡是道德规范都是“公序良俗”,凡是违反道德规范都是违反“公序良俗”。不能把所有违背道德正当性的行为一律视为违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