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前面谈到现代人渴望生活在一个安全、祥和、友好、温馨的社会氛围中,侵害人在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后果后,如果仅对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顾及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和痛苦,则是对侵害人民事违法行为的放纵,就会出现“我打了你,我情愿出钱给你看病”,等于“打了也白打”。现实生活中己不乏这样的事例。设立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对于缓解社会矛盾,惩戒制裁违法者,增强互相尊重人权的法律意识,弘扬公平正义的社会公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与单纯精神损害赔偿相比较,其特征如下:
1、 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必须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前提,也就是说,必须是侵害人的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如致人伤害、残废、死亡等,继而引起受害人本人或近亲属在精神上的痛苦、恐惧、委屈和怨恨。据此,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请求侵害人对其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可以请求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而单纯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同,只要受害人本人认为自己的精神利益受到了侵害就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2、 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与单纯精神损害赔偿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人身健康权,而后者是人格权。他们虽然都是我国民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前者主要表现为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因受害人身体伤残或死亡而引发的精神痛苦,后者则主要表现为受害者本人在社会上人格评价的降低。
3、 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与单纯精神损害赔偿还有一个不同点在于,前者必须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较严重的后果,即伤害致残,或未致残但需较长时间的治疗康复,因而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和损害的。而单纯精神损害赔偿则与前者不同,受害人可以因自己一张照片(肖像权)或一句广告词(著作权)被滥用而提出赔偿请求,即不必看侵害人是否对自己人身造成严重损害后果。
三、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应注意掌握的几项原则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既要建立完善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附带精神赔偿制度,使那些因人身损害而导致精神利益被严重侵害的人都有可能获得精神赔偿的机会,又要防止这项权利的滥用,以避免少数人基于趋利心态,以行使权利请求精神赔偿之名,行敲诈钱财之实。
1、视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轻重的原则。即掌握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达到何种程度。一般来说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严重,如伤势重,肢体残缺、功能丧失、器官缺失、面容被毁等,其精神利益的损害也相应严重。二者是成正比的。这种情形就需要在赔偿数额上给予较多的考虑。如果是一般人身损害,其精神利益损害较少,甚至没有损害,就只给予较少考虑或不予考虑。但对受害人致死的,一般来说其近亲属有权利向侵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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