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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投票表决制度——兼谈保护流通股小股东权益的制度构建


各国或地区公司法上多规定了当公司某项决议可能给某类股东带来损害时,除经股东大会议决外,还必须事先经该类别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这就是所谓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2004年12曰7日。

如在英国“海莱尼克信托公司”(Re Hellenic & General Trust Ltd)案中,公司53%的股份由M公司持有,M是H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提议取消现存的普通股,对H公司发行新股,即由H公司收购本公司。法院判定,该项收购由包括M公司在内的普通股股东批准无效,M属于H阵营,应召开其他普通股股东组成的类别会议。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73页。

英国上议院1937终审的“Carruth v Imperial ChemicalIndustries Limited”一案中,公司在所有人在同一房屋内的情况下先后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这遭到了上议院的批评:“一般来说类别会议应该只由该类别成员参加,以便保证对会议议题的讨论不会受到其他对此持不同观点的人存在的影响;如果不顾会议成员反对,外部人员仍然存在,那么就不能说类别会议已正当召开”。由此案可看到类别股东会议和全体股东会议分别召开的重要性。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74页。

电网传媒的以股抵债方案,只有4%的流通股民参加了投票,但却达到了90%的通过率,而其现在的流通股价,已经跌破了以股抵债的价格,所有流通股东的利益都受到侵害。

甘培忠:《康复我国上市公司的四项施治方案论证——从公司治理结构视角观察》,《政法论坛》,2003年第3期。

刘俊海:《论独立董事制度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03期。

“通知”要求试点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保荐机构协助制订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相关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对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保荐意见,并协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三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事宜。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出具的保荐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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