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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扩展论纲

  要切实保障律师的辩论权,笔者以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中可以做如下努力:一方面,立法上可取消庭审后案卷移送制度,祛除法官对庭审后通过阅读案卷来裁判的依赖,由法官通过“听审”来做出裁判,这样既可强调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意见对正确定罪量刑的重要性,明确律师在法庭上享有辩论权,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也是对控辩式审判方式的真正贯彻和实现;另一方面,法官作为整个庭审的组织者,对于律师的辩论行为有权进行干预和制止,但对于法官的干预和制止应当在立法上明确,不能再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自行掌握”。
  
  五、关于律师自身权益的保护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不但法定的辩护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律师自身的人身权利被侵犯的情形也比比皆是,尤其人身权利被侵犯的情形在实践中更为突出。“律师在执业中因被人陷害而锒铛入狱者有之,因发表不同意见而被法院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殴打致伤者有之;因代理案件被对方当事人毁容者有之;抠出眼珠者也有之”[12]。侵犯辩护律师人身权利的情形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其一,辩护律师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有来自官方的侵害,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限制律师的人身自由或对律师进行辱骂、殴打甚至给律师错误的定罪判刑,也有来自民间的威胁和伤害;其二,辩护律师因执业而陷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陷阱,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伪证罪, 对于刑法306条的这种职业歧视性规定,有人称之为“向辩护律师横空刺出的一柄达摩克里斯利剑”,高悬在辩护律师头上,随时可能落下。这“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意味着一种可怕的归宿:因为为被告人辩护而自己成为了被告人,以致于使刑事辩护成为律师执业的雷区。”[13] 辩护律师往往被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证据”、“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等为理由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这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极为少见。
  鉴于上述这些情况,笔者以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刻不容缓。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第一,设立辩护律师证言特免权制度,确立辩护律师证言特免权。所谓辩护律师证言特免权,是指“律师因保守职业秘密而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14]。这一权利在有关国际公约和西方各国的律师法及刑诉法中,几乎得到了普遍确立。如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就规定:“律师、法律代理人没有义务就因自己职务原因而了解到的情况作证”[15]。而在我国,这一法律制度却长期得不到确立。事实上,赋予辩护律师证言特免权对于推动我国刑事辩护乃至整个诉讼制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是基于一种很强的信任关系,如果要求律师披露将其接触到的很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秘密或隐私。这首先是不道德的,还会极大的破坏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进而对律师辩护制度造成根本性的破坏。鉴于此,设立律师免证权就显得极为必要。第二,确立有条件的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一些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卢森堡等,都在立法上确认了律师刑事辩护的豁免权”[16]。确立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这是由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对抗性和不平衡性决定的。一方面,律师要依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律师辩护权利的行使没有任何权力和司法背景作后盾,一旦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与控方发生冲突或矛盾,极易处于被动的局面。尤其是中国的律师辩护处于起步阶段,离开了刑事责任豁免权,无疑将会受到极大的阻碍。具体可以考虑如下做法:规定律师对于其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辩护所发表的言论均享有豁免权,不受刑事法律追究,司法机关对于律师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有权进行纠正,但不得采取任何限制或剥夺律师人身自由手段;同时,在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同时,为防止这一特权被滥用,可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做出明确的例外规定,即在满足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时不得以享有豁免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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