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许可的功能
20世纪30年代,大规模的经济危机给资本主义世界带来巨大冲击。面对经济衰退,市场机制对此无能为力。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放弃自由放任的传统经济政策,转而以凯恩施主义为理论基础,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大力干预。以罗斯福“新政”为代表,政府开始对产业实行规制,希冀以此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所谓规制(Regulation),就是政府依据法律对市场主体予以制约、干预和管理,以回应市场失灵,解决经济周期性波动、垄断危害、外部负效应、公共产品缺乏、分配不公及不道德行为等问题。政府规制的手段包括许可证、税收、补贴等等。其中,许可证是最常用的技术之一。政府通过许可证的规制手段预防市场主体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有可能造成侵害或者影响的活动(外部负效应)。从这个角度来说,行政许可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规制社会经济活动的事前调控机制,是为了从源头上控制某种危险性的发生。进一步说,防止危险是行政许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
从规制经济学的角度对行政许可的功能作了简要分析,认识到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事前监管手段之后,我们可以重新回到法学的视角,再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来分析行政许可的性质。
(二) 权利的相对性原理
世界上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公民权利的行使,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原则。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密尔说:“你的权利停止在我的鼻子边上。”由于自由和权利在行使的时候,有可能影响、损害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因而有必要在法律上作出限制性规定。我国现行
宪法第
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其他国家在
宪法和法律上也都有类似的权利限制性规定。
从形式上来看,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是以限制人们任意行使权利为主要特征的。立法一旦对某一事项设定了行政许可,就意味着将这一事项纳入了受限制的范围,它制约人们在这一事项上任意行使权利。制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防止侵害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 行政许可的性质:无害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