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不是所有的立法都存在合宪性问题,为什么不少人会误解立法应当坚持合宪性原则呢?这有种种原委。除却中国缺乏宪政传统、宪政经验和对宪政的研究,人们对合宪性没有多少真切的认知和感受,因而容易误解合宪性原则外,就知识和原理方面的原因而论,主要是人们不大理解立法的法治原则、合法与违法等等的界限。在当代,立法是要坚持法治原则的,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应当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其中包括处理立法同
宪法的关系问题,在立法需要遵循的法的根据中,
宪法无疑是最高规格的根据。但问题在于,这里所谓立法同
宪法的关系,包括两个侧面:一是以
宪法为根据,这是上限要求,所谓立法要有合宪性;二是不同
宪法相抵触,这是下限要求,所谓立法不能违宪。对于重大的立法、高位阶的立法来说,更多的是要做到合宪;对于一般的立法、低位阶的立法而言,更多的是要做到不违宪。前述行政法规应当根据
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则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但不得同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便是实例。由此可知,合法和违法、合宪和违宪,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在它们之间,实际上还有一个中间地带,我们可以要求所有的立法都不违宪,但不能要求所有的立法都要合宪,因为
宪法本身不可能为所有立法提供合宪性根据。这本来应属于法理和立法的常识,但在我们这里,还经常需要通过“普法”才能使一些人明白。……鉴于时间关系,还有一些问题姑且从略。今晚的讲座,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