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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是财产权利的城乡二元分割

  宅基地应该是农民自己的。农民辛辛苦苦攒一辈子,就攒了一套房子,你还要限制他的房子的流通。限制了流通就等于限制了财产自由,因为财产的价值就在于流通。农村的房子不允许卖,再好的房子只能自己来住,那算什么产权?
  记者:农村的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保障如何定义?现在农民的基本温饱不成问题,吃的穿的都有,真正缺乏的保障是上学的问题、医疗的问题,可这些你只靠土地保障得了吗?现在这些基本保障的维持,靠的都是农民到城市打工挣回来的钱。
  江平:如果这个问题再往深里说,实际上又是城乡二元的割裂,又变成城市人跟农村人财产权的不均等。农村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适度转让,可以卖,宅基地却比这还落后。现在不是要城市化吗?要鼓励农村人口转为城市人口吗?他到城市打工他考上大学,他都到北京到上海了,他承包经营的土地可以转让,房子为什么就不能卖?他在农村的房子只能卖给当地人不能卖给城里人,卖给村里人谁需要啊?谁出得起好价钱啊?现在农村有些房子很不错的,江浙农民的房子就很漂亮,不比城里人的差。不让这些农民的房子卖出本来应该卖出的好价钱,让他经济上损失很大,这有什么宪法上或者别的什么理由吗?
  记者:不仅农民的宅基地不能自由处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不能自由处分,典型表现就是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不包括集体的土地。物权法对这个问题是怎么解决的?
  江平:这也是很复杂的一个问题。过去规定,国家可以把农村的土地用征收的办法征到国家手上,再用国家出让的办法转卖给开发商。现在市场化进程越来越快,还这么做是值得推敲的,所以原来的稿子对这个问题一度比较宽松,它是这么写的:城市的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通过国家征收以后才能出让。这句话的意思显然是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土地可以不受这个限制。那么农村可不可以自己拿土地跟开发商交易?进一步说,农民可不可以在自己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自己去开发,然后到市场上卖房子?但这条现在也勾掉了。现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对国家所有的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就不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想变成开发的建设用地,都必须由国家征收。
  记者:那么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自己开发可不可以?
  江平:这点现在的草案虽然没写,但显然也是不允许的,道理很简单,你自己要开发的话,你开发的显然是耕地,现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不是耕地的。而耕地要变成非耕地必须经过国家,你自己要把耕地拿来盖房子卖肯定不行。这可以说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的一个很大的限制。
  记者:征地引起的矛盾主要是因为交易不对等、补偿不合理。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农民的权益?是不是有必要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到村组,村组真正行使所有权?土地的集体所有往往没有一个法律上的主体,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只好落空。物权法在这方面有没有什么新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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