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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问题是财产权利的城乡二元分割

  更有甚者,现在有人主张把国有资产流失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写进物权法,让民法规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到底罢不罢官、到底判多少年徒刑,这样做尤属不智。这里有必要强调,物权法是管民法的。民法有民法的范畴,刑法问题自然有刑法去管。这应该是一个常识。
  同样都是房屋私人所有,但是城市房屋私人所有,跟农村房屋私人所有,它们的可流转度、可流通性是很不一样的。农民私人所有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这很不合理,但目前似乎又找不出适当的解决办法。
  记者:农民是最大的弱势群体,对于他们的财产权的保护,现在是一个什么样的水平?对此有哪些问题和争论?
  江平:这就涉及到物权法的第三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即用益物权(指的是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编者注)。中国没有土地私人所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真正用益的是私人,是农户或者是开发商,土地的用益物权因此特别重要。当前在土地的用益物权上,最主要的问题是此项用益物权允许在多大范围内流转,或者叫流通。我们始终要记住这样一个观念:任何权利如果不能流通,它就几乎等于没有价值。喜马拉雅山值多少钱?如果它不能流通,它就不值钱。八达岭值多少钱?如果八达岭不允许有任何流通、任何转让,八达岭同样没有价值。你承包的那块土地值多少钱?过去土地承包经营不允许转让,哪怕你考上大学,家人都进了城,你没人种地了,那你也不能转手,要么你抛荒,要么你找人来帮你种,许多人就干脆选择抛荒。这种情况下土地能值几个钱?我们现在看到了这个情况,所以我们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主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农村土地适当范围内流转,转包出租都可以。如果你进了城,没人种你承包经营的那块地,你可以转让给别人比如转让给本村的。所以,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好的法规,现在的物权法只是把这个法规的精华写进去。这个问题应该说不大。
  用益物权的第二项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允许流通,这没有问题。但开发商拿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不能抵押呀?这就有问题了。原稿本来写的是可以抵押,可现在居然就把它划掉了。这一点现在争议比较多。
  用益物权的第三项是农民宅基地的权利问题,这个问题争论最厉害。原稿允许农民宅基地的适度流转,原稿讲了,农村的宅基地不能单独出让,但是房屋出让的时候宅基地视为同时出让。言外之意就是农村的房子还是可以卖的。但是现在有人担心了:农村的房子如果可以转让,宅基地跟着转让,那会不会变成变相的卖宅基地?经过几度讨论,现在的办法很简单,就一句话:禁止城市人到农村买房子。现在有人断言,土地承包经营权适当放开,农民可以把耕地卖了;宅基地适当放开,农民可以把房子把宅基地卖了。如果他把房子和耕地都卖了,钱用完了他上哪去呢?市民还有社会保障,有最低救济,农民没有,那他怎么办?他就丧失了生活来源,就要出乱子。于是,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就从原来考虑的用益物权适度放开的思路上退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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