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那种可能,对黄金高进行定罪的最能服众的做法是,必须首先调查黄金高所说反腐败的遭遇是否真实,必须先派出调查组通过细致的调查,以无可辩驳的事实来驳倒倒黄金高所说的谎言。然后,如果的确发现黄金高有其他违法的企图,再就黄金高的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查处。然而,在这一点上,我好像还没有看到有媒体报道有关部门派出了工作组进行认真调查,只是很快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早早就给黄金高戴上了帽子。如此做法,即使后来对黄金高的查处中,的确是发现其本人无恶不作,但总给人一种是在进行报复性执法的感觉。也就是说,你黄金高说了某些官员的不好,那么我就要组织人来查处你,恰恰在查处时,又发现你的确有违法犯罪的事实。报复性执法在某种程度上讲也是查处了犯罪,但是与正义目标却是越走越远,因为查处犯罪不是正常的时候,而是在你对政府或官员进行批评的时候,那么谁敢再讲真话呢?
在美国,这种报复性执法称作为“选择性起诉”,是可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理由的,以此减轻或者免除对其的刑事处罚。所谓“选择性起诉”,是指政府基于某种“恶意”或“偏见”,有选择地对某人进行起诉。刘仁文教授曾举例说:譬如,按照美国法律,任何被遣返的非法入境者再次非法入境,即构成重罪,但实践中多次非法入境的人不在少数,这些人并没有被定罪判刑,“9·11”后,一位阿拉伯人因第二次非法入境被捕,他在法庭上就提出自己是被“选择性起诉”的,带有明显的歧视性质,是违宪的,法院虽然最后没有判他无罪,但还是考虑了他的辩护理由的,只象征性地处罚了他一下。
现在,对黄金高的已经进行了查处,我已经说过,我宁愿相信有关部门查处的事实可能存在。现在,对于这么一个公众关心的案例,我希望它能公平、公开和公正地审理。而要实现这一点,就是要让被告人黄金高能说话,他所说的话能在法庭上被公众听得见,要公开审理,让这种声音能在媒体上传播出去,让公众去分辨真伪,看清他的“丑恶嘴脸”,当然也能顺便证实我所担心的报复性执法是否存在。让被告人说话,让其说理,这是审判中程序正义的最基本的要求;要求公开审理,也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千万别告诉我说,这里面涉及多少“国家秘密”,那么多比黄金高的级别更高、涉嫌受贿数额更大的贪官,都可以公开审理,别到了黄金高便有了“国家秘密”!
希望在不久后的能看到对黄金高的审判进行公开审理,让黄金高在法庭上说话,是我们对黄金高案件案的最起码的要求。说实话,如果他确实是个贪官,我不想把我的同情滥施于他,我只是非常想知道的是,如果他是一个贪官,其表演“贼喊捉贼”,到底为那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