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自1980年代中叶以来,梁治平倡导“法律的文化解释”,形成了若干本在当代中国有代表性的法学论著。虽然,对他在法律文化研究中表现出的一些唯我独尊、不肯宽容、甚至有点盛气凌人的情形我并不以为然(如他说:“在中国大陆,‘法律文化’的概念只是最近若干年里才流行起来,不幸的是,几乎从一开始它就被滥用和庸俗化了。因此,我尽量避免再使用这个词……”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注释。载梁氏主编同名书,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64页),但对他已经作出的有关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及由此升华的“法律文化解释理论”,我表示充分的尊重。同时也认为,在诠释法律的众多方法中,恐怕文化诠释方法是尤为重要者,因文化决定了法律的边界,决定了法律存在的“前见”,对这种“前见”的尊重是对法律进行宏观意义的理解和解释可能性的开端。这种开端又如加达默尔所言:“一切开端都是终结,而一切终结也都是开端。”加达默尔著:《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03页。 例如,众所周知的梅因的法律类型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发展的时间向度。笔者个人对法律发展关的研究参见谢晖著:《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以下;《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9页以下。 我们知道,被公认的后现代主义者福柯以“知识考古学”来命名他的一本书(该书已由谢强、马月翻译成中文,由三联书店1998年出版),这里对“知识考古”一词的使用,无疑受到了福克的影响,但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用意却不是福柯用意上的,而是指一切站在时间视野上观察、理解和解释以往对象的活动都毫无外地是在进行知识考古。 在中西经济、政治交往中,不论早期还是当下,有许多冲突就来自各自所持有的法律观念、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则。对此,可参见贺卫方:《中国的司法传统及其近代化》,载苏力、贺卫方主编:《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以下。 吕世伦主编:《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7、280页。 关于法律全球化的论述,参见朱景文:《》,载《法学》1999年第期。关于世界法的论述,参见周永坤:《世界法及法的世界化探索》,载《东吴法学》1996年号。 对此,20世纪中国的法律移植运动似乎作出了证明。如果从清末变法算起,中国的法律移植运动已进行了近百年之久,但其成果大多仍停留在规范层面,在整个制度的运作层面、特别是在观念层面,我们所看到的仍然主要是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类似的情形也可见诸已经大体上按照西方模式成功地实现了法治化的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 克利福德·吉尔兹著:《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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