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之外,人们遇到的第二种规范符号就是文字。在迄今发现的所有动物中,人是唯一会使用文字的。文字对规范人类的生活如此重要,以致后结构主义的著名代表德里达强烈地反对言语(语音)中心主义,而强调“写”及文字在人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和中心地位。“历史性本身与文字的可能性联系在一起,与超越具体文字的一般文字的可能性联系在一起,而长期以来,我们正是借这些具体文字的名义谈论那些没有文字、没有历史的民族。在成为历史、历史学的对象之前,文字开创了历史的领域、历史演变的领域。 ”确实,没有文字,就没有我们值得自豪的文明史。同样,没有文字,人类就只能处在某种自然法支配下的自然秩序中,人类的理性创造——法律规范的秩序就难以展现。
语言也罢、文字也罢,它们的产生,只是客观地构筑起了人类生活的秩序,它们都是人类行动的规范,但并非专门的人类行为规范。人类仅仅限于语言和文字的世界,并不意味着人类必然会保有须臾不能离开的秩序。正如我们在不断发生的历史事实中所看到的那样,人类历史的无数冲突及无序状态就因语言或文字而发生。所以,纯粹语言与文字的供应无法满足人们在更严密的层次上对秩序的需求。虽然语言和文字在客观上可以创生某种秩序,但它们都无法持久地保留、维护这种秩序,无法使人类秩序的合法性在语言和文字中必然求得。因而,人类就需要进一步反思、寻求秩序的生成和维护机制。这种机制就是人类借助于语言和文字符号,但自身又作为一种符号的法律。
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诠释完全不同,从而在类型划分上可以把法律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前者是指法律不仅包括国家法,而且还包括非国家化的宗教法、民间习惯法、甚至适用于非人类的自然法。后者则仅指国家的实在法。尽管对法律范围的诠释有如此大的分野,但法律的表达都是借助于人们能够理解的某种符号,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讲,这些符号就是语言和文字。我们知道,“现实主义”法学者卢埃林主张所谓“行动中的法”,特别是法官的行动决定着现实的法 ,从而使行动变成法律的符号,但我们还是要说,法律是行动的符号,而行动并非法律的符号。即使法官在法庭上的行动,也受制于法律符号的规范,而不是相反,法律受制于法官。之所以法律是行动的符号,在于法律直接根源于人类行动的无序,根源于人类对于行动的秩序之呼唤。法律就是这种呼唤的结果。因此,法律在根本上讲,不是自然长成的,而是公共选择的理性,是人的需求的理性。是符号化的人的需要。
近世以来,自治的呼唤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而且成为人类的自觉要求和行动。自治意味着每个人之存在的边界,但是人们不能仅仅停留于自治及其边界。人类广泛的社会交往必然意味着对自治边界的打破,但对自治边界的打破并不是说人类要以交往行动的无序为代价,恰恰相反,通过法律符号的范导,既规定人们自治的边界,又规范人们交往的理性,从而使人们在自治前提下,实现有序的交往,是人类永恒的使命。法律符号就存在于人类(主体)交往中对普遍秩序的这种需求背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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