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于1950年由柏林瓦尔特·德·格鲁伊特出版公司(Walterde Gmyter)初版,至1993年已出第5版。1969年第2版大体确定了现行版本的内容框架,以后版次的修订多集中在材料的增补。本书共6章,分别讨论了历史上的主要法哲学学说、本书所持立场的基础、法律的文化考察、法的原理、实在法及其效力、法律思维方法等等。这里不可能对该书的内容一一进行评点,故择其要端而述之,以与方家商榷。
1.科殷法哲学思想的特征。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在其名著《法理学》中将赫尔穆特·科殷的思想归为战后德国“价值定向的法理学”(Value—Oriented Jurisprudence),认为科殷的法哲学在方法论上明显地受到了哲学家埃德蒙·胡塞尔(Edmund Husserl)、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和尼科拉·哈特曼(Nicolai Hartmann)等人所倡导的现象学的影响。其内容乃是对古典的个人自由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哲学的一种重述与修正(见博登海默:《法理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2、科殷法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像一切在传统上注重实体法哲学的学者一样,科殷也把自己理论的出发点限定在法的根本问题上。在主张实体法哲学的学者们看来,法哲学(Rechts philosophie)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它应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提问,哲学家回答。它关涉“究竟”(''tiberhaupt)的问题。科殷在《法哲学》绪论中也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哲学不应放弃法学在其他领域已经获得的认识,但却必然超出这些认识的界限;它把法的文化现象所提供的一些特殊的难题与哲学的普遍的、原则的问题结合起来。其所探讨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应该是什么?什么是正义?正义的内容是否可以界定(见科殷《法哲学》中文版,第2~3页)?或者按照阿图尔·考夫曼的观点,法哲学的题目是"iE确法”(richtiges Recht)和"iE义”(Gerechtigkeit)。法哲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什么是正确法?我们如何认识及实现正确法(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5月版,第9页)?在这一点上,科殷与考夫曼的见解是完全一致的。
3、科殷法哲学理论讨论的难点。通过对历史上各主要法哲学学说的梳理及对法哲学学科分支之认识价值的分析,科殷发现:法哲学的难题实际上是对不同的价值评判、不同的价值观的处理。在对法的认识上,价值观的差异和冲突难以找到某种正确评断的标准。尽管如此,科殷仍然对此提出了一些理性的“弱命题”:(1)各种价值判断与实际的相互关系的判断密切相关;(2)作为价值判断的道德学说应具有内在的一贯性;(3)作为价值判断的道德应具有普遍性;(4)法律制度不得违背人性(科殷《法哲学》,第98—99页)。基此,科殷坚持哈特曼、舍勒、齐美尔等人的哲学人类学立场,确信人类既有客观求实接受和研究世界的能力,也有把握和实现精神价值的能力,人类能够把自己的生机勃勃的毅力旨在针对这种价值的实现,并且既在主观上也有客观上找到其生活的意义(同上书,第104—105页)。同样,由人类所创造的法律尽管其形态多种多样,但并非是杂乱无章的,也绝不是某种僵化的东西,而是处于发展、适应生活的种种要求的持久过程之中(同上书,第141页)。根据这个立场,科殷主张把自然法与实在法结合起来。他指出:将自然法和实在法彻底分隔开来原则上是错误的。自然法恰恰存在于实在法之中。后者正是吸收了正义的原则而引申出自己内在的权威和效力,自然法成为评判实在法的尺度,实在法依赖自然法生存(同上书,第163页,165页)。科殷在《法哲学》中以下列充满理想的句子作结:“法对社会道德的伟大王国怀着感激之情。建立真正的法,建立一种真正公正的和自由的社会制度,似乎表现为社会道德的义务……如果制定得正确,法会为社会道德上人格的一种自由的、符合本性的发展创造社会的前提条件,因此,它是在社会的世界里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一(同上书,第242页)。”我们在这个宣示的理想中读到了古典时期思想家们的信念,这个信念在当代学者的思想体系中已日见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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