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分类来看,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这两大部分,构成了经济法体系上的“二元结构”。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分别简称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上述的各个部门法都可以有具体的立法体现;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范,都可以分散到经济法的上述亚部门法中。
上述对经济法体系的各个亚部门法的描述,可以大略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当然,这些亚部门法按照部门法原理还可以做进一步的细分。如财税法包括财政法与税法两个具体的部门法,其中,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和财政收支法,具体包括
预算法、国债法、
政府采购法、转移支付法等;税法又包括税收体制法与税收征纳法,而税收征纳法又可以进一步分为税收征纳实体法(商品税法、所得税法和财产税法)与税收征纳程序法等。
上述财税法规范的分类,与经济法的其他亚部门法规范的分类也都是一致的。例如,基于上述原理,金融法、计划法等领域同样可以相应地分为一般的体制法与具体的调控法,其现实立法则可以具体体现为中央银行法,以及经济稳定增长法、产业结构法等。又如,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反垄断法同样包括反垄断体制法和垄断行为规制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包括反不正当竞争体制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法,等等。当然,这些只是学理上的分类,现实的具体法律文件的名称未必与其一致。
经济法规范的上述不同层次的分类,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体系的内在结构是一个“层级结构”。其中,第一层结构,是体现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机能或调整手段的两类规范群,即宏观调控法规范群与市场规制法规范群,简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第二层结构,分别是体现宏观调控职能的三个部门法,以及体现市场规制职能的三个部门法,它们一般也被称为经济法的亚部门法;第三层结构,每个亚部门法还可进一步分为若干小的部门法。这样的结构,在数量比例关系及排列顺序上是较为合适的,同时,各层结构的各类规范之间都有着内在的协调互补的关系,而不是相互交叉、重叠、冲突的关系,从而使经济法系统能够较为稳定地发挥其整体功效。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纯粹是从部门法的意义上,而不是从具体的形式意义的立法上来理解的。[1]在各类具体的形式意义的立法中,可能包含有其他的部门法规范,如形式意义的财税法中可能有行政法规范,形式意义的金融法中可能有民商法规范,形式意义的计划法中可能有宪法规范,等等,这些都是正常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学上的部门法划分,都是依据其主要性质所做的一种大略划分。事实上,各种法律分类,都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并非都是完美无缺的。
二、经济法体系的结构选择及其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