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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打架了,婚检怎么办?

  为什么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没有法律根据就是违法的呢?因为《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能规定的事项只有两种:其一,属于地方性的事务(制定调整此种事务的地方性法规无需有相应事务的上位法根据);其二,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制定调整此种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必须有相应事项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根据)。有关结婚登记的事项显然不属于“地方性的事务”,而所欲执行的法律《母婴保健法》中有关结婚登记的规定又已经被《婚姻法》所取代。故相应规定无上位法根据,构成违法(违反《立法法》、《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
  对违法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撤销,适应《立法法》第90—92条的规定:可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或省级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或由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或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对于前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启动审查程序,对于后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必要时”方启动审查程序。什么是“必要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自由裁量。
  【问题3】婚检针对的是夫妻双方的知情权和健康权,孕检针对的主要是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权。那么,能否考虑在立法中将婚检和孕检进行明确区分,从而化解这一问题?国外对这方面有哪些经验值得借鉴?(婚姻法专家、医学专家)
  【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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