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竞争中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现有的授权投资机构中,有些地方是按照行业 (或地区 )设立的,甚至只允许其在一个行业 (或地区 )投资。显然,这种做法不利于竞争,容易助长投资机构的惰性,因而也不利于国有资产在营运中保值、增值。所以,在选择授权投资机构设立模式上,应强调跨行业、跨地区授权投资机构为主要形式。已经设立的行业性、地区性的授权投资机构,应鼓励它们进行跨行业、跨地区的投资、持股,以利于它们在竞争中保值、增值。
三、借鉴国外经验,健全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有些国有企业虽然也实行了公司制,但没有解决改建为公司制之前遇到的困难。这里,固然有许多原因,但只取“公司”之名而不采取公司的治理机制,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毫无疑问,现有的公司都设立了股东大会 (股东会 )、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和经理,但它们并没有完全实行甚至有的公司完全没有实行
公司法所要求的“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因此,进一步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和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又称“企业督导制衡机制”、⑦ 公司管制、公司治理机制。⑧ 何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有不同的理解。其一,指有关如何制约被委以管理重任的公司经营者对股东即公司所有者可靠责任,以及公司的组织结构是否有利于强化这种可靠性。⑨ 其二,除上述含义外,还应包括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即公司如何通过其经营管理者向外部世界 (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销商、法规制定者、未来投资者,以及其他拥有相关合法权益的集团 )展现自己。⑩ 其三,指一套赖以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机制。⑾ 其四,指公司的一种组织安排,借以表现和服务于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从公司董事会到计划的所有内容。⑿ 其五,指公司经营中的指挥与监督的体系。⒀ 以上表明,尽管人们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不同理解,但有两点是共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利益,进而满足股东长期的最大利益。
如何从技术层面上把握上述内涵 ?各国的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积极探索,并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准则、原则和建议,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公司治理结构原则(1 999年 5月 ),依据该文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具体原则是:
1 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
2 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 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害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且鼓励公司和利害相关者在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工作。
4 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 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⒁ 这些具体原则向人们揭示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两个注意点:一是股东权的保护与股东的平等待遇,二是董事会的监督与董事会的责任。如何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解决这些问题 ?显然,国外还没有绝对成功的模式,而只有供我们参考的正在完善中的模式。一种是英美等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以大型流通性的资本市场为背景,有一批成熟的机构投资者和其他专业管理基金投资者。资本流通活跃,证券市场发展充分。所以,在英国、美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在很大程度上可凭借证券市场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和监督。就这一意义而言,英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依靠证券法规制的公司收购实现。一个公司的经营者不力,其所在公司就很可能被其他公司依照
证券法收购,该经营者因此而被淘汰。另一种是德国、日本等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资本流通性较弱,证券市场相对不十分活跃,受政府、商业银行影响较深。在这些公司里,
公司法上有形的公司治理结构起着主要作用。从这一意义而言,德国、日本等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采用
公司法形式。无疑,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这两种模式也在相互渗透。我国的证券市场不发达,资本流通性较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更弱,机构投资者还不发达,依靠证券市场激励、监督公司经营者较难实现,因而现阶段更需要通过完善
公司法上的有形公司组织结构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以,除实现上述的出资人到位外,还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