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科学实施,保障经济困难群众得到优质的法律援助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运行。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就是指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实现国家的法律援助职能、保证法律援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从促进和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着手,通过检查、评估、考核、奖惩等多种措施,对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监督和管理机制要与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效率考核制、失责追究制、竞争激励制等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把咨询接待、案件受理和案件办理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具体化、指标化,使受援对象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一目了然,便于操作。
当前,要把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抓紧抓好。办案质量是法律援助事业的根本,关系到法律援助的宗旨和目的能否真正实现。为此,要在今年开展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年”活动的基础上,调研出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管理规定,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对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过程实施全程跟踪、重点监控、及时反馈、不断提高,以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援助办案质量。从案件受理、审查,到完善案件指派制度,都要做到规范、科学、合理。要通过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开庭旁听制度、结案评估制度和案件抽查制度等,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要通过公开投诉电话等形式建立质量投诉监督制度,畅通受援人监督投诉渠道,通过向受援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发放法律援助意见反馈表等方式,将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情况置于当事人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之下。要将办案质量和办案补贴相联系,将处理违纪违规与表彰奖励先进相结合,激励和鞭策法律援助人员提高办案质量。
法律援助监督管理中的另一项重点工作,就是要坚决杜绝法律援助有偿办案。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都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一点必须坚决执行。
(五)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着力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队伍建设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和保证。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包括司法行政部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首先要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各地要为法律援助机构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使之能够担负起《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和具体承办案件的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强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逐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最大限度地调动积极性。要加强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提高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增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和参与提供法律援助的自觉性和荣誉感,真正发挥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广泛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团委、教育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5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以及自治区人事厅组织实施的“大学毕业生职业实习计划”的规定,我们采取“以实习促就业”的方式,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法律院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或接纳30名学生组成“优秀学子法律援助志愿者团”,按照有关规定为每个志愿者支付工资、保险金,将他们充实到律师资源匮乏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对于社会组织中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也要加强激励、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六)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法律援助的力度,使广大困难群众懂得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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