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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关键

  现在全国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加起来不到100万人,这个数字占全国人口的比例极小。这样的背景下要提高法律在老百姓中的地位,不仅需要改革法律并构筑一个法律共同体,更需要这些为数不多的法律人的职业合作。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律师和法官必须有隔离带,各说各话。再比如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也存在很多问题。检察院除了刑事案件之外,不断加强对法院民事、行政和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法学研究成果方面也对司法改革方向及其措施缺少共识。建立法律共同体还任重道远。 所以,2003年以来,中央政法委牵头推动司法改革,这是很好的思路,应该从整体上考虑、系统改革,并且应该把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
   监督:司法改革的另一个关键
  张:那你怎么看司法系统的监督问题?
  孙:无论什么领域,当然包括司法系统,外部的监督是绝对必要的。绝对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司法系统监督的核心应该是法律共同体的相互监督,但是我们现在法律共同体尚未构筑,大家各说各话,甚至互相拆台,其实最终都是在破坏“法律”——特别是破坏老百姓心目中的神圣的法律。
  事实上,现在对司法系统的监督是存在很大问题的。比如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有宪法依据的,但现实可能会演变为对个案的干涉。比如,存在这样的情况:个别人大代表到法院去“监督”、“视察”,可能是对某个具体案件进行过问。
  这就涉及到了司法权的保障问题。保持司法审判独立是宪法的要求,意味着司法权一定应该和行政权及立法权有一定的制衡。在这种制衡中有两点至关重要:一个是司法权不能受行政权的侵蚀。有人爱提这样的理论问题:党大还是法大?其实坚持共产党对司法的领导与司法审判独立并不矛盾,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带头模范遵守。但问题是:现实中存在个别党政领导假借一级党和政府的名义,打着漂亮的口号和幌子,来过问案件,却可能是为一方当事人说话;或者是在不够真实全面的案件事实基础上给出倾向性影响意见。这不仅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审判独立的宪法原则,而且也极大地破坏了共产党在老百姓中的威信。保障司法权的核心是保障个体法官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在现实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的审判权是缺少保障的。
  司法的外部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而不能是事前或事中监督;只能是制度监督而不能是具体个人监督。也就是说,当一个案子判完了,判决结果宣布后,这时候可以接受外界的监督,比如人大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监督法官是否有违法行为,如果违法就按规定严惩。但是如果在办案过程中监督,也就是事中对个案进行监督,我们可以替法官想想,你让他怎么能够作到居中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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