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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物权法》成为发展的桎梏

  霍布豪斯在《财产权的历史演化:观念的和事实的》一文中指出:“在发达的社会中,某个人的财产不只是他控制和享用的东西,不只是他可作为劳动之基础和有序活动之载体的东西,而是他能够用以控制别人、使它成为别人劳动和他自己所命令之行为的载体的东西。”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人对物的支配,是对物的支配关系,它的确会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支配关系。在公权力没有整合限制的法律环境下,国家物权主义即没有明确公民对国家管理的公共财产的对物关系,仍然会强烈地和必然地产生国家对公民的支配关系。不合时宜地强调国家物权主义,会导致《物权法》成为公民对物支配的“无权法”。公民无权社会,会导致“人民的城市上空”不再“洋溢自由的空气”(此处使用了季卫东语录)。
  2、公民物权对经济发展具有意义
  确立公民财产权利的社会,通向自由与繁荣,反面的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社会通往贫穷和奴役,这既是某些经济学家的理论假设,也是一个深刻的社会观察结论。因此,平衡治理组织和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可能促进国民生活水准。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蒙代尔劝言中国充实“公民权利”,应说是一个对成功经济发展内在机制的推断结论。在合意法学看来,在财产先占事实和合意交换的社会程式中,公民对物支配关系的合法性赋予,是社会经济交易克服停滞的必要保障。社会治理组织,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如果它没有被社会规范和机制约束,它支配物是不计成本的――它对物支配,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总是整体不良状态。因此,社会治理组织如不遵从完善的宪法和法制,物的收益无法确保。在物权确立的状况下,公民物权的获得,会促进经济发展,减少经济交易整体性停滞和崩溃机率。
  3、物权影响社会稳定
  一个彻底无产阶级社会是稳定的。一个发展中社会,即新的财产关系建构的社会,从社会的自然属性来讲,是不稳定的。但是,通过规范指引,不稳定社会通过权利关系的安排,也可能实现稳定。这就是“法治化道路”――民主未行,法治先行,可能造就“稳定社会”。
  “法治化道路”,是一条新的道路。这是一条在确认私人权利后确认国家权威的道路。它不是单纯确认“管理型法制”的无界权利的过程,更不是被洛克、孟德斯鸠一再鄙薄的执行者同时兼任立法者自我扩权的“专制法制”的运营。无论是从发展政治学还是发展法律学的角度观察,稳定社会总是私人权利和公权力的平衡建构,而非“中国法流动的本性”即“管理型法制”可达成――行政主权的管理型法制导致社会治理结构阵发性崩溃。这种真理,被浪漫文人用“甲申三百年”之类的具象文字言说,被权利学的理论研究者抽象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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