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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施反贫困战略的法学分析

  3 扶贫的原则。扶贫只是一种手段, 扶贫的目的在于使贫困者脱贫, 因此在扶贫过程中, 应该坚持救济性扶贫和开发性扶贫相结合的原则、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原则、扶贫资源有效利用原则等。这些原则所体现的精神在本文的其他部分中实际上已经有所体现, 在此不再赘述。 
    
  4 扶贫的措施。扶贫主要通过各种资源的配给实现其功能。这首先需要政府有强有力的财政政策支持贫困者, 包括实现贫困者的最低生活保障、健康保障以及就业和创业能力的提升等; 同时也应该有专门促进贫困者就业的就业政策, 促进贫困者创业的创业政策, 保障创业者获得小额贷款的信贷政策[9]等。同时也应该注重贫困区域的发展, 政府应该提供最基本的公共产品使区域发展有最基本的硬环境,制定和实施优惠的区域投资政策和扶贫政策, 以吸引市场资金进行扶贫。目前我国公共产品的提供, 政府的主要瞄准目标是城市, 这无可厚非,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 农村也应当是政府公共产品提供的受益者, 因此政府也应当有目的、有意识地把公共产品的提供向贫困地区作适当倾斜。 
  5 扶贫资金的来源和管理。除了非营利性组织和市场主体的扶贫资金外, 在目前, 政府的扶贫资金仍然是扶贫的主要资金来源。政府应该提高扶贫资金在GDP 中的比例, 确保扶贫资金不低于GDP 的115 %。在确保资金数量的前提下, 应该有一种制度确保扶贫资金能够高效地使用, 确保扶贫资金不被挪用。这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尽管我国扶贫事业取得了相当的成效, 但是我国的扶贫投资漏出率也很高, 这主要表现在, 由于对扶贫项目管理不善, 不少扶贫资金被挪用、贪污、侵占, 致使这部分转移支出未能形成预期的现实的生产力, 甚至还出现了越扶越贫的现象。《光明日报》曾报道, 山西省扶贫工业项目的33 %因种种原因被迫停产, 使70 %的资金形成呆滞贷款。[10]这些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来讲还是要靠健全的社会分配法治, 既要在制度上加强资源分配主体的组织建设, 又要设定各种程序对其加强制约和监督。在扶贫资金的具体使用上, 应该重点考虑对贫困者个人的扶贫, 应该有良好的制度使政府的扶贫资金能够直接到达贫困者手中, 区域性的经济发展则主要可通过政策引导加以实现, 而不是直接的大规模的投资(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投资除外) 。 
  6 奖惩制度。反贫困法的实施有赖于可操作性强的奖励和惩罚制度体系。扶贫资金应该依法拨付,对不依法拨付扶贫资金的地方政府机构及其责任人员应该设定严格的行政责任, 触犯《刑法》的, 则应依法处置; 对不依法使用扶贫资金的地方政府机构及责任人员应该有严格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设定和实施; 对套用、骗取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该设定严格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除此之外, 我觉得我们应当在政策导向和宣传上要大力倡导贫困地区的党委和政府应当致力于贫困问题的解决, 应当把改变本地区贫困面貌的程度作为考核党政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 并且将其制度化、规范化。对改变贫困地区面貌成绩卓著者应当给予包括奖赏、提升等在内的奖励措施。对于为政一方, 贫困依旧乃至加剧者, 要建立包括引咎辞职在内的惩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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