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移植的器官之刑法保护问题
赵秉志;万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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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语(编者按):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器官移植在医疗和美容上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伤害他人导致其移植器官损毁的行为,是否触犯我国刑法,如何处理?目前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鲜有探讨,认识不深。因此,本报特邀请我国著名刑法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赵秉志教授及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万云峰法官对此问题作些阐释。
万云峰(以下简称万):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事业的进步,器官移植已日益成为拯救终末期脏器功能丧失或功能衰竭病人生命的有效治疗手段。器官移植给人们带来观念上的更新,更给脏器功能衰竭病人获得健康和新生,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不少法律和社会问题,其中有涉及刑法的问题,如对移植后的器官造成损害的,是否构成犯罪,如何处置?赵教授,您作为时常关注刑法热点问题及司法实务的专家,您对伤害他人导致其移植器官(包括人造器官)损毁的行为看法如何?
赵秉志(以下简称赵):这是一个崭新的刑法问题,也是一个司法实务部门可能会越来越多遇到的实际问题,值得思考。人是万物之灵长,人的健康和生命是高于其他一切价值的价值。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等罪名,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任何侵犯。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在植入新的器官以后,重获生命和健康,其生命健康权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呵护,受到法律和刑法的保障。
万:赵教授,您的朴素话语透露出浓郁的人本思想。我在司法实务中遇到这样的案件:张某和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朝李某眼部猛击一拳,致使李某移植的人工晶状体破裂,并损伤视网膜,造成李某不能再行植入人工晶状体手术,最终导致失明的严重后果。司法实务部门有人认为,李某受伤害的眼睛本身就经过移植才复明的,其后失明不是张某行为直接所致,张某损害的只是李某移植的人工晶状体,不属于人身伤害,只构成财物侵权;有人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人身侵权,但法医鉴定没有参考标准,伤残等级不好鉴定,难于诉诸刑罚。我认为,这些看法不妥,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失明,属于重要器官的功能完全丧失,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