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社会转型期内,包括物权法在内,法律对新的义利观的塑造会起到哪些作用?
江平:这始终是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拾得物过了一段时间没人招领,就归拾得人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最后没人招领,拾得物归国家所有。有一段时间,专家稿认为,拾得人尽到相关义务而最后没人招领,拾得物归拾得人所有。但现在的稿子规定归国家所有。这就是我们传统的观念。第二就是拾得物如果归还本人的话,拾得人不能索要报酬。但是从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规定可以索要报酬。所以在这件事上我们还是保守了一点,比较符合传统道德观念。不背离传统的道德观念,坚守这个底线也有好处,终究告诉人不要通过拾得物来发不义之财,在这一点上物权法草案所透露的信息也很重要,这对于青少年也好,对于所有其他人也好,不要发不义之财。我想这跟现在的道德要求是一样的。
新京报:这条规定会不会加剧道德滑坡?
王轶:不会的。如果你通过悬赏广告去寻找遗失物,那回头你不去进行报酬的支付,法律也不保护,那就等于失信,这是违反道德的,也是伤害诚信建设的。因此,如果有悬赏广告,法律保护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也不违反道德要求。
如果你拾得遗失物,按照物权法规定,是应当主动寻找失主的。如果你去占用遗失物,那是无权占有,不受法律保护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也可能构成侵权。当失主发现遗失物,找拾得人索要时对方拒绝就构成侵权。
陈华彬:不会。过去我们强调拾金不昧,这实际上是过高地估计了人们的道德水准,人的主观自觉性,普通人做不到。
民法通则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时要积极寻找失主,不得占有遗失物。这条规定是失败的规定。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如果你认为捡到东西索要报酬不道德,你可以放弃,需要的时候,你可以依据法律授予的权利力争报酬。
现在是个多元化的社会,每个人的追求各有不同,法律应该设定权利。自己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区分所有权助推业主维权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因为绿地、车库等引发的纠纷时有耳闻,甚至因此而酿成群体性事件。这次,物权法草案中第二编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也许能够为此定纷止争。
新京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比较新鲜的名词,您能解释一下吗?
江平:物权法讨论过程中,有委员提出说,区分所有权这个词很难懂,所以建议用业主所有权来代替。其实业主所有权跟区分所有权不是同一个概念,还很难用来代替。区分所有权实质上包括三种权利,一是所有权,比如业主对楼房的所有权;第二,对共有部分,业主有共有权,比如跟邻居的墙、过道等;还有一种很特别,是共同管理。举个例子说,小区的绿地是整个小区的人共同管理。我们把它总起来就叫区分所有权。这里面最核心的问题是共同管理权。